据信用南通网站消息:南通兴川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建构筑物、退还土地的处罚,罚款共计人民币114余万元。
处罚内容:1.责令南通兴川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43012.48平方米土地。2.没收南通兴川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43012.4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构)筑物面积143012.48平方米,移交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管理和处置。3.对南通兴川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非法占用耕地51443.29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771649.35元;对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29390.69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7.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20430.17元;对非法占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62178.50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2.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55446.25元;共计人民币1147525.77元,上缴财政。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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