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有丢下这个行李箱的意思

我只是没拿住!”

李某狡辩

自己失手从高处掉下的行李箱

并未砸到人

怎么就被警方找上了门?

据广州日报报道

近日,广州增城一小区内

一个行李箱突然“从天而降”

险些砸中正在楼下散步的人

警方调查发现

居民李某从43楼

抛掷一个20寸行李箱

连同内容物重4.95kg

涉嫌高空抛物罪

目前李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头顶”大事,关乎生命

高空坠物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这些案例敲响警钟

● 2025年4月4日下午,广东广州天河 区某小区内,一名清洁阿姨在楼下打扫卫生时,突然被从天而降的玻璃瓶砸中头部,当场血流不止

● 2024年12月10日18时许,重庆一小区高层住户闫某在家中与妻子发生争执,夺下妻子手中水果刀扔出窗外,致路过的一外卖骑手右手背受伤

● 2024年9月10日,江西赣州一小区屋主打扫卫生时为图省事,在明知阳台下方是楼栋入户大堂和人行道的情况下,将内含部分饮料的奶茶杯从近50米高的18楼阳台抛下,造成一名过路行人脑震荡和颈部挫伤

高空抛物

被称之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它不是一种仅关乎道德的行为

而是违法犯罪

高空抛物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没有达到犯罪标准的高空抛物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拘留等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高空抛物的危害有多大?

一图了解











阿消提醒

高空抛物、坠物如此危险

我们该如何

防范“从天而降”的灾祸?

加强安全意识

养成文明生活习惯

杜绝高空抛物行为!

来源丨广州日报、应急管理部、人民日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