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优惠价”埋下的侵权隐患,让创新企业付出沉重代价。

2015年初,A软件公司与B图书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授权后者在安徽省独家代理销售其自主研发的“XX图书馆集群管理系统”。协议中明确约定“合作价格体系参照目前市场报价的3折出货”。

这本是一场互利共赢的合作,却因信任破裂演变成一场法律纠纷。

2020年代理关系终止后,A公司惊讶地发现,B公司早已擅自破解软件授权端口,在合作期间及终止后向省内70余家图书馆销售侵权软件。登录页面、用户界面甚至源代码都与正版软件完全相同。

更令A公司愤慨的是,B公司利用合作期间获得的内部技术信息,以远低于市场价的方式大肆销售侵权软件,严重挤占正版市场份额。

01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定,B公司行为构成对A公司软件著作权的故意侵害且情节严重

法院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万元。这一金额是原合作协议约定授权费的四倍。

法院特别指出,在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时,不能简单以合作期间的优惠价格作为计算标准。B公司恶意侵权导致双方合作基础破裂,若仍按原协议3折优惠价计算赔偿,既违背合同本意,也背离知识产权保护宗旨。

02 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本案确立了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重要裁判规则:正常商业环境中的优惠交易价格,不能直接照搬作为侵权赔偿的计算标准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1185条及《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惩罚性赔偿适用需满足双重要件:

  • 主观故意:侵权人明知其行为侵权仍实施

  • 情节严重:包括重复侵权、以侵权为业、伪造隐匿证据等情形

本案中,B公司作为独家代理商,利用合作便利获取软件技术信息后实施破解盗版,完全符合“故意+情节严重”的适用条件。

赔偿基数的科学认定

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基数的确定常面临三大难题:

  1. 实际损失难量化:知识产权侵权往往造成市场份额流失、商誉受损等间接损失

  2. 侵权获利难查证:侵权人常隐匿财务账簿,使违法所得难以精确计算

  3. 许可费标准争议:正常商业合作中的优惠价能否反映真实市场价值

最高院在本案中明确:当事人在正常商业环境中基于意思自治达成的许可使用费,通常不足以弥补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因此,在确定赔偿基数时,应当在正常可比交易价格基础上适当上浮。

这一裁判规则在《专利法》第七十一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均有体现,共同构成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制度框架。

赔偿计算的专业方法

作为专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利律师,我们建议权利人在主张赔偿时,可从三个维度准备证据:

  1. 实际损失维度:提供产品销量减少数据、价格下调幅度、客户流失统计等证明市场价值减损

  2. 侵权获利维度:通过电商平台销售数据、行业平均利润率等推算侵权人违法所得

  3. 许可费基准维度:收集同类技术市场许可价格,证明优惠价的特殊性

当侵权人拒不提供财务账簿时,法院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五条,参考权利人主张确定赔偿基数。

03 企业维权实务指南

创新型企业面临知识产权侵权时,建议采取以下四步维权策略:

证据固化先行:通过时间戳、区块链存证等技术即时固定侵权证据,特别注重保存侵权商品销售数量、范围等关键数据。

赔偿主张科学:主张赔偿时避免简单套用历史优惠价,应参照同类产品市场正常交易价格,并考虑侵权行为造成的附加损失。

合理开支凭证:系统整理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合理开支凭证,这些费用依法应单独计入赔偿范围。

专业团队协作:委托熟悉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律师团队,借助其实务经验制定最优诉讼策略。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特别提示:在软件著作权、专利等技术密集型领域,赔偿基数的确定往往成为案件胜负关键。权利人应当注重日常经营中的证据留存,包括:

  • 技术研发过程文档

  • 技术许可合同及履行凭证

  • 市场推广投入证明

  • 侵权预警函等维权记录

这些材料将成为日后主张惩罚性赔偿的重要支撑。

风险提示: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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