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南区公馆镇在未履行法定程序、未出示合法文件、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以“违建”为名强拆村民李莲英唯一住房,致其房屋彻底毁损、财物尽失,且至今未获任何实质赔偿。

2025年1月,李莲英位于茂南区公馆镇大山岭下茂兰地村的房屋被公馆镇组织人员与机械设备强行拆除。她自己从未接到合法的征收通知,也未签署任何补偿协议和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房屋及屋内物品均未获妥善处置,全部损毁。

李莲英称,镇方面仅口头提出按904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远低于当地5000元/平方米的市场价格,且未涉及安置、搬迁、精神损失等其他赔偿内容。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对违建的强制拆除必须遵循法定程序,遵循步骤。然而李莲英从未收到过任何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唯一收到的是一张编号为“No:001665”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李莲英质疑,所依据的“茂名石化炼油厂某项目”并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她指出,该项目实质是茂名石化企业为履行环保责任、避免因卫生防护距离不达标而被追责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其直接受益方为企业本身,而非社会公众。该项目未被列入省或国家级重点项目,资金来自企业,目的属于企业经营性和合规性需求,与“公共利益”无直接关联。

李莲英表示,其房屋建于自家宅基地上,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虽因历史原因未办理完整产权手续,但属于农村普遍存在的情况。她称房屋建设时曾获干部口头同意,且房屋存在多年从未被认定为违建。直至“茂名石化某项目”启动后,该房屋才被突然认定为“违建”。资源部曾发文明确要求,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宅基地和房屋问题应“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妥善处理”,不能简单“一刀切”认定为违建。

李莲英强烈反对提出的904元/平方米的补偿标准。她指出,该价格远低于房屋建造成本,更未包含宅基地使用权价值、安置费用、搬迁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应确保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李莲英表示,事件发生后,她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但仅收到一份《处理意见书》,内容仍是坚持“违建”认定,建议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有法律专业人士指出,在实施拆除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等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