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返还公共收益案终审判决!
我们在青岛起诉物业公司的要公共收益的案件再次胜诉!物业公司仍然要把收取的停车费、物业用房出租的房租以及广告收入等公共收益返还给业主委员会。一审黄岛区法院已经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返还责任,但是他们不服又提出了上诉。这次是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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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在退出小区时,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将小区的物业公司全部的款项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但是物业公司会以该款项已全部用作小区的公共支出为由拒绝返还,这就产生了矛盾,成为本案成诉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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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个案件其实总结了很多物业合同纠纷中的比较重要的经验,这是很多没有经历的人想象不到的。这类纠纷性质确实比较特殊,重点在于业主委员会有没有权利代表业主大会行使起诉物业公司的权利,物业公司有没有权利在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决定公共收益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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