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要起诉农商行贷款纠纷,揭18年前“被调解”
——笔迹矛盾+档案41处篡改!澧县法院文书存疑,实锤审理过程冒名代签仍难纠错
“贷款没违约,没收传票,没签过一个字,18年后竟冒出我‘自愿’用全部家产抵债的法院调解书!”72岁的湖南澧县黄老先生,攥着证据材料声音发颤。自2024年7月发现(2006)澧民初字号《民事调解书》起,这位为国奉献半生的老人踏上权益维护之路——笔迹鉴定暴露核心证据存疑、有关部门查实他人冒名代签书记员姓名(共10处虚假签名),档案篡改达41处,可纠错仍卡在澧县法院,一年多过去,公道迟迟未到。
贷款未逾期却“被调解”,非抵押设备、股金全被抵偿
2005年,黄老先生经营的澧县涔源新科材料有限公司,是当地极有影响力的43家模范企业之一,响应地方银企融资号召,向码头铺农村信用合作社(下称:信用社)贷款50万元。彼时,企业以12731平方米国有土地所有权及厂区房产(评估值68.6万元)作抵押,贷款期限1年,抵押至2006年8月12日,还款记录良好,无任何逾期或违约。
2005年下半年,企业因村民矛盾被环保部门责令停产。2006年4月,距贷款到期仍有5个月,信用社突然以“恢复生产无望”起诉至澧县人民法院,而黄老先生全程不知情,没收到法院传票,没见过办案法官,甚至不知道案件审理地点“澧阳法庭”在哪。
2006——2008年,他一直等待农商行处理通知却无果;2009—2016年赴甘肃打工期间,仍抽空尝试找信用社沟通,却因“当事人调动”屡屡碰壁;直到2023年退休后,他才有充足时间开始维权,且始终仅向农商行主张追偿权利。2024年6月18日,他准备起诉更名的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要求返还被非法处置的非抵押设备时,对方才在7月8日拿出这份18年前的(2006)澧民初字号《民事调解书》。
这份调解书显示,他的企业“自愿”用抵押的土地、房产,加上未抵押的100型压滤机、1吨卧式工业锅炉(当时价值超20万元)、12级碎取机等设备,甚至他个人在信用社的1万元股金,全额抵偿50万元贷款及2139元利息。“我从未在这份调解书上签过字!《询问笔录》上的签名也根本不是我签的!”黄老先生当即反驳,他指出,1万元股金与贷款无关,2008年他去支取时,股金证还被信用社强行收缴,“所谓‘自愿’抵偿,纯属是捏造”。
笔迹鉴定出矛盾结论,法院只认“有利”结果,档案疑事后补签
发现调解书当日,黄老先生便向澧县法院实名举报,明确提及法院档案中存在三个记录,担心被虚假案件相关人员用作模仿样本,7月11日又邮寄举报材料;2024年8月起,他陆续向地方各级单位信访,坚持要求查清真相。
为证明签名非本人所签,黄老先生在澧县公证单位的鉴定下,自费1.2万余元先后两次做笔迹鉴定。2025年5月,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成争议焦点。澧县法院将黄老先生举报时提及的三份文书作为鉴定样本,得出的结论疑似掩盖《询问笔录》非其签名、未与法官见面、2024年6月18日前仅向农商行追偿等事实,该结论合理性仍需进一步核查。
鉴定书显示,两份核心材料结果前后矛盾:2006年4月13日《询问笔录》(涉提前终止贷款、放弃答辩与举证期,系信用社起诉基础)上“黄老先生”签名“无法判断与真实样本是否为同一人所写”;同日《审判笔录》签名则被认定“与样本是同一人所写”。而这份《审判笔录》疑似法院掩盖违法的工具,无调解庭却谎称调解,无审判庭却谎称审判,甚至因“调解”产生《审判笔录》,更以模仿案发后几年法院文书的签字作为鉴定比对材料,让人质疑工作人员的司法鉴定是否歪曲事实。
“《询问笔录》是起诉前提!没有它,信用社凭什么提前告我?”黄老先生质疑道。澧县法院2025年7月4日短信回复中,刻意回避《询问笔录》存疑问题,仅揪住“审判笔录签名真实”的结论,此举违反《民事诉讼证据》第97条“对矛盾鉴定结果应调查核实”的要求,也违背《民事诉讼法》第67条赋予法院的调查取证义务。
档案调取过程与篡改痕迹更可疑。2024年7月黄老先生首次调档时,工作人员称“档案仅15页,无审判笔录”,还反问“昨天不是有人提过这个档吗?”;直至2024年12月18日,经政法单位易某签字协调,一周后他才从王某工作人员处调取到《审判笔录》原件。“纸页崭新,根本不像存放18年的!”档案中还有五页同样内容的手写文书无人签字,纸样与《询问笔录》相同,黄老先生要求复印这五页文书时,法院明确不同意。后续档案移交至政法单位后,他再次提出复印需求,办公室主任告知“法院不同意”,复印请求始终未获准许。
黄老先生指出,档案顺序号全被改动,改动时间疑似贴合《调解书》,改编号或为增新材料使档案合规,45页档案有41处篡改痕迹,且存在10处书记员谭某华的虚假签名,“明显是我举报后,有人补做文书、模仿我其他案件签字造假”。黄老先生举报后纪检单位查出诸多问题,或侧面反映用虚假掩盖事实难无破绽。
纪检单位查实程序违法:冒名代签书记员名,庭审“一人操办”
2025年5月,巡视单位受理黄老先生举报后,委托澧县纪检单位调查。其举报获多个地方单位关注,初步核查内容基本属实,但澧县法院给各级的回复疑似避重就轻,甚至县相关部门给的回复仅提处分违法工作人员,未明确纠正错误判决,处理方式有待考量。
7月,纪检单位工作人员当面反馈调查结果(全程录音录像),查实内容印证黄老先生质疑:涉案代理审判员王某斌承认,《询问笔录》由其一人制作,无书记员参与,案卷中所有“书记员谭某华”签名均为他伪签;谭某华亦向纪检单位确认,从未在该案文书上签字。
这一结论与2025年7月16日黄老先生和澧县法院王某的接待录音相互印证。录音中,王某法官辩解“早年调解案件程序可能简化”,却无法解释“书记员全程未参与、未签字”一事。黄老先生反问:“没有书记员的庭审符合法律规定吗?王某斌一人办案、写笔录、代签,这不是明目张胆造假是什么?”
案卷还存多处逻辑漏洞:开庭传票时间为2006年4月28日,但《审判笔录》和《民事调解书》4月14日前已完成;送达回证“张冠李戴”,黄老先生应签文书由农商行法律顾问任某苍签字,信用社应签文书落款竟写黄老先生之名。
更引发争议的是,2025年7月18日澧县法院回复称,虽向农商行出具《调解书》,但农商行未通知法院参与法拍,建议黄老先生单独与农商行沟通。2025年8月31日,黄老先生向澧县法院递《纠错申请》,要求撤销虚假调解书、赔偿财产损失,至今未收书面回复。
此外,法院将案件中明显不合规行为描述为“瑕疵”,这样的定性是否恰当?不禁让人思考:法律程序需被破坏到何种程度,才会被认定为“违法”?
诉求清晰却遇多部门推诿,呼吁多方监督还老人公道
黄老先生的诉求始终明确且克制:其一,请求撤销澧县人民法院(2006)澧民初字号《民事调解书》,认定该文书为虚假诉讼产物,纠正程序违法;其二,要求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返还非法处置的非抵押财产,或对100型压滤机、工业锅炉等设备按当年价值折价赔偿,同时退还被强行收缴的1万元股金;其三,希望相关部门对涉案王某斌、谭某华的违规行为依法追责,还原案件真相。
一年多来,他递交30份材料、行程超5000公里、花费5万余元,而他每月4000元的退休工资,还要承担起三口人的生活开支。尽管地方相关单位均受理了他的举报,也查实他反映的事情“件件属实”,常德中院也两次在来访登记表中建议澧县法院“与当事人协商处理”,但澧县法院始终以“时间久、人员退休”搪塞,甚至有领导说“你没几个钱,还不依不饶”。
“我只想要回自己的东西,讨个公道。”我们期望上级法院能介入调查,对涉案案卷进行全面复核,查清笔迹鉴定前后矛盾、档案篡改的真相;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疑似虚假诉讼案件依法监督;也希望相关纪检监察部门持续跟进,对已查实的程序违法行为严肃追责,不让“纠错怕担责”成为搪塞百姓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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