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延长临政办函〔2024〕25号文件试行期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高品质空中庭院建筑开发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函[2024]25号)试行期延长至2026年8月16日,请抓好落实。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5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支持高品质空中庭院建筑开发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人居环境品质,提升城市形象,满足新时代居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高品质空中庭院建筑开发建设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24 年启动实施高品质空中庭院建筑试点项目,各部门积极联动,着力打造我市第一批高品质空中庭院建筑示范项目。
二、适用范围
临汾市中心城区未开工建设的居住用地均可申报。因建设单位提出空中庭院住宅申报的,不得影响土地出让合同中关于开、竣工时间的约定,不得作为造成土地闲置的理由。
三、政策支持事项
(一)住宅建筑设置外挑空中庭院,支持空中庭院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和产权面积:
(二)新建住宅小区内单层有顶盖,顶盖宽度不超过3.9米的风雨连廊、机动车坡道的轻质结构车库出入口顶棚、非机动车棚、充电设施雨棚等,且无围护结构的不计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其建筑面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计算。
四、具体要求
(一)空中庭院高度不小于两个自然层,进深应不小于 2.4米,不大于5.0米;
(二)空中庭院应为悬挑结构,并至少应有相连2条外侧的边不封闭,且围护结构应为两面及两面以下;
(三)建筑物退距及规划间距:空中庭院的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 1/2的(含 1/2),其退让距离及规划间距测量起算点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空中庭院结构外缘计算退让距离及规划间距;
(四)当带有空中庭院的建筑为遮挡物时,日照计算的遮挡面应为户属空中庭院的最外边缘;当带有空中庭院的建筑为被遮挡建筑时,日照计算的被遮挡面应为建筑主体外边缘(空中庭院必须建模);
(五)空中庭院下方的人员主要出入口,应设置防坠落等安全防护措施;
(六)空中庭院楼顶需有绿化景观,覆土厚度不低于 0.08 米且以佛甲草等绿植为主,增加城市绿化覆盖率。
五、批后监管
(一)建设单位负责将空中庭院的用途及相关义务纳入房屋销售合同。取得业主不私自改变用途的承诺,严禁业主私自改变用途。
(二)加强监督管理。属地有关部门应加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的监管力度,严格查处空中庭院违法违规使用问题,严禁封闭空中庭院;一经发现,应当及时责令整改并移交处理。
(三)加强物业服务管理。属地有关部门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空中庭院的管理与服务,确保建筑外立面整体效果。
(四)相关执法部门要加大对试点项目的批后监管力度,保证试点项目按原规划执行。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6日
来源:临汾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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