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明码标价指南
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国家计委令第8号)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国家计委令第15号),制定本指南。
二、
本指南所规范的内容包括:相关的餐饮业销售各类菜肴、小吃、酒水、饮料、卷烟等商品价格和提供服务的收费。
三、
餐饮业应当明码标价或价格公示。需要收取的任何费用都应事先告知消费者,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四、
标价和公示内容要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和收费标准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货币单位为元。
五、
菜肴应当用菜谱、各种菜肴展台价格牌、墙上图片菜牌、价格本等标示,内容包括: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同一道菜肴在同一家店铺用不同方式标示的价格应当一致。
套餐应标明该套餐的价格和所含的菜肴、小吃、酒水等内容。
六、
鲜活商品如时令鲜菜、水产品、家禽等应当使用价目牌,标示内容包括:品名、计价单位、产地、价格等。不得采用“时价”、“面议”等模糊标示。
七、
柜台销售的饮料、烟酒等商品应当使用商品标价签,标价内容包括:品名、产地、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容,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应当同时标明。
八、
餐饮服务如来料加工、特殊加工等收费应当使用服务价目表标示,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九、
提供自助式用餐服务的,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提供餐饮的品种或者范围、计价单位和价格。
十、
经营者提供给消费者自愿选择的除食物、酒水以外的商品时(包括单独计费的纸巾、一次性餐具、茶水等商品以及相关的各类服务费用),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标示。内容包括:品名或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价单位和价格。
有附加条件的价格(如扫码折扣、会员折扣等),应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标示。内容包括:品名或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和附加条件等。
十一、
餐饮业经营者应实行“餐前消费确认”,在顾客点餐后,将菜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标注在点菜单上,现场交消费者签字确认后方下单上菜,同时应将其中消费联交给消费者。结算时,按照点菜单上的价格进行结算。
十二、
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不得强制提供商品和服务。
十三、
经营者明码标价,应当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15”,接受社会监督。
住宿业明码标价指南
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国家计委令第8号)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国家计委令第15号),制定本指南。
二、
本指南所规范的内容包括:住宿业提供住宿及相关服务的经营收费。
三、
住宿业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或价格公示。需要收取的任何费用都应事先告知消费者,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四、
标价和公示内容要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和收费标准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货币单位为元。
五、
客房价格应在前台明码标价,不得虚高标价,标示内容为:客房类型、当日房价、计价单位、客房结算起止时间等。
对房费设置押金的,应当标明押金的数额。房费是否含早餐,应予以标示。
线上销售客房也应按上述内容进行公示。
六、
商务中心应对其提供的服务进行价格公示,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金额等
七、
客房内提供的商品、餐饮和其他服务等,应当用价目表或标价签明码标价,标示内容为:品名、计价单位、价格。免费品也应予以标明。
八、
提供停车服务需单独收费的,应采用收费公示牌在停车场车辆进出口处公示,内容包括:车辆类型、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等。
九、
提供的其他收费服务项目(如洗涤、租借、健身、游泳等),要在提供服务的醒目位置利用标价牌、价目表等明码标价,标示内容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内容。
十、
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不得强制提供商品和服务。
十一、
经营者明码标价,应当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15”,接受社会监督。
商品明码标价指南
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国家计委令第8号)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国家计委令第15号),制定本指南。
二、
相关的日常用品、县特产、旅游纪念商品等零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三、
标价和公示内容要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和收费标准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货币单位为元。
四、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当使用商品标价签在经营商品的显著位置明码标价,标示内容为:商品名称、计价单位和销售价格等。有产地、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经营者还应当同时标明。贵重金属(金、银等)应标明含量(纯度)。
五、
在开架柜台、自动售货机、自选商场等采用自选方式售货的应在商品陈列柜(架)处明码标价,做到一货一签,货签对位。
价格在20元以下的低值小商品,集中摆放零售的,可实行按类标价。
六、
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不得强制提供商品和服务。
七、
本指南所称促销是指经营者以降价、折价、赠送等方式直接或间接降低商品销售价格,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的各种营销活动。
八、
经营者实行促销活动时,除按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应当标示的内容外,还应当如实标明下列内容:
(一)以降价形式促销商品的,应当标明降价原因、降价起止时间、原价及现价等内容;
(二)以折扣形式促销商品的,应标明折价原因、折价起止时间、折扣前的价格和折扣幅度;
(三)采用馈赠物品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如实标明馈赠物品品名、规格、型号和馈赠数量,或展示馈赠物品的实物样品,不得虚标馈赠物品或服务的价格。有馈赠及履行限制条件的,也应当同时标示限制要求;
(四)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或者积分返利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有价赠券或者积分返利附加了使用条件的,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确标示。
九、
本指南 “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十、
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
十一、
经营者应当保留促销行为前30日内实际销售票据及促销方案等相关资料,以备核查。
十二、
经营者明码标价,应当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15”,接受社会监督。
旅游景区门票、交通运输服务及景区相关服务明码标价指南
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国家计委令第8号)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国家计委令第15号),制定本指南。
二、
本指南所规范的内容包括:对游客收取的各类景点门票价格、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缆车、观光车、游船、电梯等)、导游解说服务收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旅游景区内向游客收取费用的各类游乐项目收费及其他经营服务收费(价格)。
三、
景区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或价格公示。需要收取的任何费用都应事先告知消费者,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四、
标价和公示内容要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和收费标准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货币单位为元。3A及以上旅游景区的价格标示牌按照国家旅游景区标准化的标准执行。
五、
价格变动或者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公示。
六、
旅游景区应当在售票处醒目位置公示,内容包括:门票的种类(全票、半票、联票等)、计费单位、收费标准、购票条件等。
区分淡旺季的旅游景区应公示淡旺季起止时间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
旅游景区应当在售票处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优惠减免政策,内容包括优惠减免对象、条件、幅度、购票方法等。
线上销售门票也应按上述内容进行公示。
旅游景区除应在对外公布的标价牌、价目表上公示门票价格外,还应当将门票价格印制在票面的显著位置,严禁用加盖印章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
七、
旅游景区应当在售票处醒目位置对交通运输服务(缆车、观光车、游船、电梯等)价格进行公示,内容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等。
八、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采用收费公示牌,在停车场车辆进出口处公示,内容包括:车辆类型、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等。
九、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交通运输服务及停车收费,还须公示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十、
提供导游解说服务的旅游景区,要在售票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服务项目、计费单位以及收费标准等。
十一、
旅游景区内向游客收取费用的各类游乐项目应在售票处明码标价,内容包括:游乐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等。
十二、
旅游景区内其他各类经营服务收费(价格)均应明码标价,内容包括:品名或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价)单位、收费标准等。
十三、
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不得强制服务或者捆绑搭售保险、商品等。
十四
经营者明码标价,应当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15”,接受社会监督。
内容来源:龙里市场监管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