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路撒冷地方法院对22岁神学院学生斯特恩的定罪,牵扯出外国特工渗透与国家安全的敏感议题。

不过围绕这一判决,或许不少人会产生疑问:一个宗教学生会不会是被诱导犯罪?没执行最危险的任务算不算情节轻微?审讯证词的有效性又能否保证?

或许有人会说,斯特恩只是个犹太神学院的学生,平时专注于宗教研习,社会经验不足,会不会是被“安娜”刻意诱导,才稀里糊涂卷入了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毕竟他一开始辩称自己没怀疑过“安娜”的身份,这看起来像个被蒙骗的受害者。

但这种说法站不住脚,判决书明确提到,斯特恩从一开始就对“安娜”的身份心存疑虑,而且随着任务从印传单升级到涉及民族主义、国家安全的层面,他的疑虑还在持续加深。

更关键的是,“安娜”后来直接向他透露了外国特工的真实身份,甚至提出要提供战斗训练,此时斯特恩完全清楚自己在和谁合作。

要是真的被诱导,在知晓真相后理应立刻停止,但他不仅继续执行任务,还主动招募另外两名以色列公民参与,甚至收取加密货币作为报酬。

这些主动行为足以说明,他并非被动受骗,而是明知风险仍选择参与。

从另一个角度看,有人可能会提出,斯特恩最终没敢执行向大使住所寄刀和鲜花的指令,这是不是意味着他没有真正的危害意图,定罪是不是太重了?

毕竟最危险的任务没完成,似乎没造成实质威胁,但法律对这类罪名的认定,看重的是“行为要件”而非“结果既遂”。

检方强调,本案已确立“与外国特工接触”罪的所有必要要素,而斯特恩已经完成了多项实质行动。

他按“安娜”指令印制煽动性传单,招募他人张贴并拍摄,安排同伙去北部城市拾取手机;还组织人在耶路撒冷和特拉维夫进行现金交易。

这些行为已经构成了与外国特工的实质性合作,且客观上为伊朗势力在以色列境内活动提供了便利。

未执行寄刀任务,只是他因害怕入狱而放弃的单个行为,并不影响之前一系列已完成行为的违法性质,更不能否定他主观上配合敌对势力的意图。

还有人可能质疑,斯特恩曾指控审讯中权利被侵犯,要求撤销证词,这会不会意味着定罪依据的关键证词本身不合法?要是审讯程序有问题,那整个判决的公正性都要打折扣。

不过检方早已驳斥了这一说法,明确指出斯特恩在审讯中充分知晓自己的权利,提供的证词是自愿且主动的。

更重要的是,斯特恩自己也承认,他一度怀疑接触对象是外国特工,清楚其中的风险,这一供述和判决书的内容能相互印证。

法院最终采信他前期的供述,并非凭空决定,而是基于“证词自愿性”和“内容连贯性”的双重考量。

如果真存在权利侵犯,斯特恩完全可以拿出更具体的证据,但是他的后期翻供缺乏合理依据,因此审讯程序和证词有效性是经得起推敲的。

梳理这三个常见疑问后不难发现,斯特恩的定罪并非主观臆断,而是基于“明知身份仍合作”“实施实质违法行动”“证词合法有效”这三大核心事实。

正如检察官齐格曼所说,判决传递的信号很明确:国家安全面前没有“不知情”“被诱导”的托词,任何与敌对特工接触的行为都要承担法律后果。

这起案件也让我们看清,在复杂的国际博弈中,个体的每一个选择都可能牵动国家安全,而法律正是守护这道底线的关键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