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消息! 重磅 消息!
河北省最新部署
将对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等福利补贴
日前
河北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
《关于规范做好老年人
福利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完善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增进老年人福
PART.01
发放对象和标准
高龄津贴
1.发放对象:具有本省户籍,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2.发放标准:各市、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科学合理确定具体发放标准。
经济困难老人养老服务补贴
1.发放对象:具有本省户籍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2.发放标准:各市、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科学合理确定具体发放标准。
经济困难失能老人护理补贴
1.发放对象:具有本省户籍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达到中度及以上失能等级)的老年人。
2.发放标准:各市、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科学合理确定具体发放标准。
补贴服务标准
高龄津贴
(政策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
服务标准:各市、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
养老服务、失能护理补贴
(政策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
服务标准:
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由各市、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其中经济困难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
养老护理补贴: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标准发放,省级财政每人每月补助50元,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
养老服务、护理补贴资金,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暂不具备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可发放现金。
老年人能力评估
(政策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
服务标准: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自愿申请,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免费进行能力综合评估。
PART.02
申请程序与管理流程
申请
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上按户籍地申请。由本人或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籍地所在村(社区)汇总后向户籍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也可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或使用智能手机登录“冀时办”APP进行线上申请,通过线上申请补贴的原则上不再填写纸质申请表。
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录入“河北省养老信息管理系统”,核验相关信息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县级民政部门。初审不合格的,需书面告知申请人。
评估
申请护理补贴且有评估需求的老年人(已依规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评估且申请补贴时未超过12个月、能力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重复进行评估),由本人或其代理人直接向评估机构提出申请实施,也可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实施。评估机构接到申请或委托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形成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应告知申请人。
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和评估结果,于每月15日前提出审批决定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通知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审定合格的,自下月开始计发补贴。
复核
县级民政部门应对老年人福利补贴发放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发尽发、应退尽退。资格复核采取申请人主动申报和民政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县级民政部门应及时查看信息系统内预警信息并核实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社区)通过电话了解、视频通话、上门探访、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复核。老年人能力评估首次评估后,若无特殊变化,原则上每12个月复核一次。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的老年人若无状态改变,可不再评估。
复核
1.发放方式与时间。老年人福利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申请人账户,原则上按月发放,特殊情况下可按季度发放。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的,发放方式和发放流程按照当地具体规定执行。
2.动态调整与停发。老年人的年龄、经济状况、身体状况等发生变化时,应自变化次月起及时调整。需要停发的,应自变化当月起3个月内完成停发手续办理。在办理停发手续期间已发放的补贴,原则上不再追回。
3.户籍迁移。老年人户籍发生迁移时,转出地应从办理转移手续的次月起停发补贴资金;转入地应在确认接收信息后的次月起,按照当地标准发放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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