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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文明社会,不仅我国,很多国家都推行了垃圾分类,并对随意丢弃垃圾的行为制定了罚款等惩处手段,令许多人感到十分约束。其实,早在2000多年前的商朝,华夏大地上就有了管理垃圾的法律,而且惩罚手段异常残酷;当时随着各行各业的发展,生活生产垃圾数量也与日俱增,因此,“殷之法,弃灰于道者断其手。”也就是说,如果居民把垃圾随意倒在街上,一律受断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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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严酷的惩罚一直被沿用到周朝,不过周朝毕竟以礼治国,因此也加强了相关的管理。《周礼·来官》就记载了当时专门的清扫机构,“狼氏下兵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相当于现代的环卫工人,负责清扫城市街道卫生,保持城市整洁的。同时,为了防止有人随地大小便,周朝还破天荒的设立“公共厕所”,安排专人管理,如果管理不力,还要受到严惩。这类措施,极大改善了周朝都城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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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扔个垃圾就砍手这类措施太过酷烈,常常导致民间怨声载道,但不得不承认,这种严刑峻法对城市管理确实高效。因此后来商鞅在秦国变法,在诸多律例中特意添加了一条“弃灰于道者黥”。也就是说,如果乱倒垃圾,就要判处“黥刑”,在脸上或额头上刺字,耻辱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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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盛唐时代,城市的繁华冠绝整个世界,都城长安更是成为人口过百万的国际大都市,每天产生垃圾的数量也是可想而知,管理也自然非常严格。据《唐律疏议》中记载:“其穿垣出秽污者,杖六十;出水者,勿论。主司不禁,与同罪。”也就是说,如果导致街道卫生受到污染,当事人要遭受廷杖之刑,如果是管理不善的原因,那么管理部门也要遭受同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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