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

将社保“折现”为补贴

发放到每个月的工资中,

如果后续单位为劳动者补缴了社保

那么能否要求劳动者退还

此前已领取的社保补贴?

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2012年3月官某入职某公司。同年9月,官某签订一份声明,主要内容为:以“不想影响生活”为由,选择不参加职工社保、只接受社保补贴,公司随后每月将补贴以现金形式随工资发放。2019年官某离职,并于2020年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裁定确认劳动时间并支付加班费。之后又向税务局申请补缴社保。经协商,公司为官某补缴了2012年10月至2019年8月的社保费用,涵盖单位与个人承担部分,共计37437.5元。

此后,公司认为此前发放的15677元社保补贴已无支付基础,将官某诉至始兴县人民法院,要求返还该笔款项。庭审中,官某称社保补贴属于工资福利,是正常劳动报酬,但法院经审理发现,官某曾在会计记账凭证确认书中签字,认可领取的社保补贴金额及公司补缴社保的情况,工资表与工资发放流水也进一步佐证了他领取补贴的事实。社保补贴是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时的替代性补偿,并非劳动报酬。如今公司已履行补缴义务,官某取得的社保补贴属于“无法律根据的不当利益”。最终,法院判决官某向公司返还15677元社保补贴。

法官说法: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法定的、强制性的义务,不因双方自行约定而免除,用人单位不得以支付“社保补贴”替代社保缴纳义务。若用人单位此前发放了社保补贴,后又履行了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则劳动者不能重复获利,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向用人单位退还已领取的社保补贴。

文字:谢素芬 林屿晴

编辑:封俊

审核:陈东阳 刘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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