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手机依法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及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走逃失联证明》等相关资料为证据

某石油化工企业系虚开发票涉案团伙控制企业之一,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虚开超5亿元发票,以及采取票货分离的方式,取得虚开发票超5亿元。

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手机依法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及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走逃失联证明》等相关资料为证据,对该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处10万元罚款。

以下为案件详情: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榕税稽罚告〔2025〕61号

福建**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5年10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系虚开发票涉案团伙控制企业之一,不具备正常经营能力,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资金流向异常,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964份,金额447197535.91元,税额58135679.89元,价税合计505333215.80元;采取票货分离的方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495份,金额460117380.35元,税额59809386.87元,价税合计519926767.22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为山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_其他违法)》,你公司取得的上述发票中由山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28份发票已证实为虚开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提供的你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讯问笔录》、从犯罪嫌疑人手机依法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及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走逃失联证明》等相关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3〕764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 <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六类45项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10万元罚款。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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