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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企业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 严格遵守规定,切实履行交付前审查义务
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必须核查购房者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情况。对于未按规定完成交存的购房者,必须暂缓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二、 及时梳理排查,做好已交付未交存的催缴工作
对已交付,但尚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购房者,应催促其尽快补交。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经济责任。
请各企业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确保落到实处,从源头上避免因未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和经济纠纷。
特此提示。
襄阳市房地产业协会
2025年9月18日
运营:襄阳房协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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