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本来很强本强兄签了一建筑消防设施检测项目,现场检测人员回来后报告检测情况,项目中有栋建筑丙2仓库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其他建筑消防设施都还好,检测时没发现问题,但检测报告该出合格还是不合格呢?

本强兄有点为难,不合格,项目单位肯定不要,意味着失去该检测项目;合格,纠结会不会导致“出具虚假报告”,检测费用还不够行政处罚塞牙缝,关键是还伤精气神。

消防技术服务作为社会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权责并存的利害关系逐渐越来越明朗。随营商利好政策的深入落实,加上行政行为均有法规可遵循,本文以常规消防设施检测为例,即已投入使用的建筑设置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若出现上述本强兄遇到的情形,该如何衡量权责呢?

01 检测的范围

一般情况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测活动,采用操作流程、规程均参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B/T44481—2024。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是一项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发挥灭火、控火作用的一项现场检查和功能测试的技术性措施。

依据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规定,适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施检测活动的规程,也就是常规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活动,其适用范围为:对已投入正常使用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现场检查和功能测试。

02消防设施检测有什么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消防设施检测的要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执业活动中,执业过程需依照法规执行检查、测试,对检测结果需符合执业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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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对消防设施检测的要求,明确了项目检查内容为建筑中设置的用于建、构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灭火、防烟排烟、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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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现场检查和功能测试过程中,采用的检测依据需满足相应消防设施的技术要求,如消防设施的组件、设备,从产品合法合规性,到安装使用是否满足性能、功能要求等做了明确要求,其目的同样是通过检测,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功能和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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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应设未设”需要纠结吗

从以上全国性层面的法规,我们可以得出,消防设施检测只是对建筑已设置的消防设施开展检测活动,即对消防设施的设置形式、性能等现场检查和功能测试,并积极采取措施,以实现消防设施预警、控制、抑制或扑灭火灾的根本性作用。对于建筑本身是否需设置何种建筑消防设施,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一起来看看省市区域性层面,如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的答复,可参考:

1、技术服务机构只针对委托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保、检测,应设未设的不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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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字面理解只是限于消防设施部分,不涉及建筑防火,维保报告是否需要体现建筑防火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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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消防设施的检测只针对单位现有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单位应设未设的消防设施不在检测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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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是否只对已设置的消防设施负责?

本文观点认为,同样是北京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于2025年7月18日对在线咨询的答复:

技术服务机构仅针对委托的消防设施的服务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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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这样认为:

1、委托双方签订服务合约时,明确项目中建筑设置的消防设施;

2、开展检测服务活动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根据现场检查和功能测试结果做出符合消防设施实际的结论。

05能否出具合格报告

结论对检测服务双方来说,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的本质,合格结论是发生市场供需关系的基本目的,更是大部分需求方的唯一目的。

(下面一段,可能有网友会认为是废话)

本文观点认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活动,对于结论,无关“应设未设”,只要已设置建筑消防设施符合消防设施技术要求,出具合格报告是符合法规的。

此外,从消防技术服务市场业态,妥协也不是不可能,也不是不可以。而对于权力和人情世故覆盖下的供需关系,也许能达到真实本质的市场供给目标也不是不可以。

最后有个疑问:

建设工程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尽管市场需求在逐渐萎缩,但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活动时,如果出现“应设未设”,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该如何做出结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