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王剑主持召开大理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七十三次常务会议。
会议传达学习《求是》杂志发表的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回信勉励全国特岗教师代表精神;传达学习省委书记王宁在云南省庆祝第41个教师节暨最美系列教师发布活动上的讲话、云南省数字经济工作专题会精神;集体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听取大理市2025年禁毒工作开展情况。
会议强调
各级各部门要学习贯彻好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精神,将学习成果转化为实际行动,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在规范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上持续发力,确保中标结果公平公正。要全力推进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问题整改和成果巩固,严格依照全国统一的地方招商引资行为清单开展招商工作。同时,要抢抓统一大市场建设政策机遇,立足大理市的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发展方向,筛选出一批具有发展潜力和市场前景的项目纳入意向招商清单,通过招引优质产业项目落地助推经济社会发展。
会议要求
要持续抓好教师队伍建设,统筹优化教师管理和资源配置,更加注重优质均衡,推动集团化办学广覆盖、提质效,保障各个学段的教育教学质量,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要围绕电子信息制造、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一硬一软”两大产业,坚持算力、数据、应用、产业协同联动,优化产业布局,推动数智赋能引领支撑产业转型升级、社会治理转型、生活服务转型,完善数据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要认真学习《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切实将工作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对违反规定的典型问题予以公开通报,着力做好整改整治“后半篇文章”。
会议听取了大理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七十二次常务会议主要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研究审议《大理市全民争当“苍洱卫士”共建生态文明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活动实施方案(报审稿)》等议题。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记者:李标钰
编辑:陈琳玲
值周:张辉 胡亚玲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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