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被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45.28万元,这当然不是小数目。这不仅是黔东南州税务局稽查局查了,还被国税总局拿到其官网来作为典型案例公布,显然就不简单了。

我以前接触过很多小企业主,他们的想法是,现在的经营规模还不大,一般不会出太大的问题。原因是他们认为,税务部门一般会认为他们的小店不值得查,特别是在疫情期间,曾经大幅把增值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月15万元。我一般都会问一下他们真实的流水情况,听了之后,我个人也觉得他们中大多数人确实可能不值得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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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也有个别经营主体,前几年我认为他们可能也是不值得查的,但他们当时给我介绍的经营规模,就和本次公布的案例规模差不多了,看来这些朋友还是要引起重视了。

我当然不是在制造焦虑,而是环境可能真的发生了变化,有人说,是有钱的不多了,以前相对没钱的也变得有钱了,不就变成可能被查的了吗?

不排除有这种情况,特别是在一些偏远的地区,缺少了卖地和房企及相关的建筑行业的那一大块税收,他们的日子很难过。但是,显然不仅仅只是这个原因,至少还有两大原因,其中一个是配合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的改革,另一大原因是银税互动,进一步加强征管力度。

本次的案例中,总算有时间了,非常明确的是2025年1月做出的处罚决定,其正文中提到“5年内除上述2家在营店铺外,项某某还先后登记并在较短时间内注销了6家同类个体工商户”。估计其被查的年份可能达到了5年,甚至更长。其年度申报约90万元,那么以前大部分都是在免税的范围内,可能只有申报部分交了消费税和少量的企业所得税等,应该是收入的很小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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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估计其年营业额可能也就在300-500万元左右,每月也就30-40万元,连查五年的税,就可能导致如此的后果,因为其少缴的税款为246.93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后,共计445.28万元。

也就是说,我前面提到的一些朋友,当时他们给我说的规模,就已经和贵州四五线城市开金店的这位项老板差不多了。如果这些朋友经营的也是需要交消费税的产品,特别是金银铂钻类、宝石坯、电子烟和高档手表等,在零售环节需要交消费税的产品,就更应该重视了。以前多年总结的应对经验,可能已经不合时宜了,需要重新评估。

除了增加了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商品品类之外,部分省市已经在试点更多消费税品类商品在零售环节征税;同时全国10万座以上的加油站已接入金税四期实时监控系统,升级的原因正是在做技术方面的准备工作,将消费税征收环节从炼油厂后移至加油站,通过 “以进控销” 模式防止税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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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准备工作均在说明,以零售端,而不是以前那种紧盯生产端的消费税改革已经开始了。

以前零售端的流水,官方不好掌握,当大家都用扫码支付后,这方面就比较好弄了。这何尝不是长期积累所做的“准备工作”呢?而这个准备工作对管理方还是零成本的,或者说是支付宝和微信支付代为支付的建设成本,并已经完全做好了准备工作。

零售端以前主要是中小经营主体在搞,大型商超和专卖店之类的覆盖面并不是特别大。在好多大型的商业体内,也是由经营者分散经营的,这些分散经营主体的规模也不是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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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电商的冲击下,这类主体的经营形势已经比较严峻了。如果把消费税的压力再加上,甚至通过银行流水等来严格查收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可能会给这些经营主体带来更大的压力。

当然,并非只有这方面在收紧,电商经营平台与税务共享包括交易流水在内的数据等相关规定,也就是《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自2025年6月20日公布之日起已经生效 ,想通过线上渠道来绕开税收监管的可能性也不大了。

怎么办?老实地按规定来,分拆业务来享受优惠并非不可以,但要符合规定和基本逻辑。比如,以前两个店并在一起核算和交税的,分拆为独立的两个店经营是合理合法的;但是,偏要把一个店的经营分拆为两个,甚至更多的主体来经营,这显然就不合理,也不合法了。

当然并非一个店内就不能有两个主体在经营,比如餐饮店内的充电宝租赁这类第三方提供的服务,就是独立的。只是,再怎么搞,也不可能把一个消费者的菜和汤分到不同的经营主体去提供,哪怕菜是预制的也不行。

面对卖地收入下降,面对经济增速下行,面对庞大的体制冗员,小企业们可能不是那么淡定了。然而,小企业们好多连给员工和自己买社保的钱都拿不出来,又能贡献多大的税收呢?

通过查账和罚款,确实可以多收,但也怕真没赚到钱的企业。作为小企业和企业主,当然要重视,不要停留在过时的经验中,要与时俱进,交得起税就要主动交;应该交,又交不起,可能就该考虑暂时“收摊”了,坚持虽然值得尊重,但也可能给自己带来大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