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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行政纠纷,核心围绕邓某某等申请人是否属于安置人口、南昌市某县政府是否应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展开。通过梳理案件脉络、争议焦点及行政复议机关的审理逻辑,可清晰把握征收补偿安置中“安置人口认定”“行政机关履职义务”等关键法律问题,为类似纠纷提供维权参考。

本案为京平律师事务所:李霞律师代理胜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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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复议机关

南昌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邓某某、胡某甲、胡甲、李某某、胡某乙、胡某丙、胡乙、熊某某、胡丙(均为南昌市某县某乡某村下边某某村村民,主张涉案房屋权益)

被申请人

南昌市某县人民政府(征收实施及补偿安置义务主体)

案情回溯——

案房屋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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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邓某某与胡某甲从邓某某祖父处获得,1995年祖父过世后归二人所有;

征收背景:因某村征地拆迁,2015年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补偿被错误登记在邓小某(邓某某之叔)名下,且邓小某未实际取得补偿,申请人补偿安置至今未落实。

案件诉讼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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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8日:申请人向南昌市某县人民政府邮寄书面的《补偿安置申请书》,请求按照《南昌市某县县城规划控制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和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对申请人一家进行补偿安置。

2024年4月2日:南昌市某县人民政府签收上述申请材料,但之后一直未给予任何答复,也没有履行任何补偿安置职责。

2024年7月8日:申请人以南昌县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南昌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2024年8月29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南昌县人民政府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的履行补偿安置申请。

申请人主张与被申请人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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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主张

身份依据:申请人长期在某村下边自然村生活,户籍未迁出,社保医保均在当地,胡丙从该村参军、退役,符合安置人口条件;

权益依据:涉案房屋系合法取得,2015年被强拆且补偿未落实,南昌市某县政府应按《南昌市某县县城规划控制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和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程序违法:南昌市某县政府签收《补偿安置申请书》后逾期未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

2.被申请人答辩

权属抗辩:2015年《附属房及附属物补偿现场勘丈表》显示被征收人系邓小某,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对房屋拥有合法权属,与补偿事宜无利害关系;

时效抗辩:房屋2015年被拆除,申请人2024年才申请复议,超过法定复议期限,应驳回申请。

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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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责令南昌市某县人民政府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的履行补偿安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核心焦点与裁判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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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争议焦点认定

1.申请人是否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即是否与补偿安置事宜有利害关系);

2.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时效;

3.南昌市某县政府是否存在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违法情形。

(二)关键裁判理由

1.主体资格的认定

申请人提交了身份证、户口簿、《补偿安置申请书》、邮单及签收截图、附属房勘丈表、邓小根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初步证明其与涉案房屋及补偿安置事宜存在关联;

被申请人虽主张申请人非合法权属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反驳,且涉案房屋补偿登记在邓小勇名下却未实际发放,申请人的补偿权益处于未明确状态,故认定申请人具有复议主体资格。

2.复议时效的认定

本案系申请人针对南昌市某县政府“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提起的复议,属于“行政机关不作为”类争议;

3.根据《行政复议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复议申请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中,南昌市某县政府2024年4月2日签收《补偿安置申请书》,申请人7月8日申请复议,未超过时效,被申请人的时效抗辩不成立。

4.不履行职责的认定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征收土地和组织实施的法定职责,应对公民提出的履职申请作出处理;

南昌市某县政府签收《补偿安置申请书》后,未在合理期限内答复或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违反法定程序与职责要求。

5.复议决定的法律适用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责令其履行;

最终决定:责令南昌市某县政府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的履行补偿安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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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胜诉关键

(一)证据层面:构建“利害关系”的初步证据链

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证明其户籍在被征收村集体,邮单及签收截图证明提出履职申请的事实,附属房勘丈表、邓小根《证明》佐证房屋权益关联,这些证据形成了“长期居住+提出申请+权益关联”的链条,初步证明与补偿安置事宜有利害关系,为后续实体审查奠定基础。

(二)程序层面:精准把握“不作为类复议”的时效规则

申请人紧扣“行政机关收到履职申请满60日未答复”的时效起算点,在南昌市某县政府签收申请3个多月后提起复议,符合《行政复议法》对“不作为”案件时效的特殊规定,成功避开被申请人“超过时效”的抗辩。

(三)法律适用:聚焦“行政机关法定职责”的核心依据

申请人律师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明确南昌市某县政府“组织实施征收、处理补偿申请”的法定职责,结合其“签收申请后逾期未答复”的事实,直接指向“行政不作为”的违法本质,使复议机关在法律适用上形成明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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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情总结

邓某某等申请人因南昌市某县某村征地拆迁,其房屋2015年被强拆且补偿安置未落实,于2024年3月向南昌市某县政府邮寄《补偿安置申请书》,县政府签收后未予答复。申请人遂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主张南昌市某县政府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南昌市人民政府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具有复议主体资格,申请未超时效,南昌市某县政府存在行政不作为,最终责令南昌市某县政府60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的补偿安置申请。

案件核心矛盾是“征收补偿安置中,行政机关对履职申请的怠于处理”与“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冲突。复议机关的决定既明确了行政机关“不得对履职申请置之不理”的法定职责,又为申请人后续获取补偿安置结果开辟了程序通道,体现了对行政机关履职行为的监督与对被征收人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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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解读

(一)法律依据适用要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核心要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征收土地的公告与组织实施,需开展现状调查、风险评估,公告征收相关事项并听取意见;

本案启示:征收补偿安置是县级政府的法定职责,无论房屋权属争议如何,政府都有义务对补偿申请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因内部权属纠纷而推诿或逾期不答复。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4年修订)相关条款

申请期限: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未履行的,可申请复议(第十六条第三款);

决定类型: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机关应责令其履行(第六十六条);

3.本案启示:针对“行政不作为”,申请人需把握“申请满60日”的时效节点,通过复议可直接责令行政机关履职,效率高于行政诉讼。

(二)被征收人维权策略建议

1.证据留存:注重“申请行为+权益关联”的证据固化

申请履职时,务必通过邮寄(EMS等可查签收的方式)并留存邮单、签收记录,证明“向行政机关提出过申请”;

收集户籍证明、房屋来源证明(如赠与协议、村委会证明)、征收公告、勘丈表等,证明与被征收房屋或土地存在利害关系。

2.程序选择:优先尝试“行政复议”解决不作为争议

行政复议程序更快捷(一般60日审结),且可直接责令行政机关履职,避免行政诉讼“判决履行后仍需行政机关内部处理”的程序空转;

若复议后行政机关仍不履职,可再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已有“复议决定责令履职”的依据,胜诉率更高。

3.实体主张:同步推进“权属认定+补偿安置”

若存在房屋权属争议,可在申请补偿安置的同时,通过民事途径(如诉讼、调解)确认权属,或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对权属进行调查、认定;

4.本案中,申请人虽未完全解决权属争议,但通过复议推动行政机关先履行“答复职责”,为后续实体补偿奠定程序基础。

(三)行政机关履职风险提示

1.及时回应履职申请,避免“不作为”违法

收到公民补偿安置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一般为60日)进行调查、答复,无论是否同意补偿,都需给出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本案中南昌市某县政府“签收后不答复”的行为,直接导致被复议机关认定违法,增加了行政争议解决成本。

2.积极调查权属争议,履行“居中处理”职责

若涉及房屋权属纠纷,行政机关应主动调查(如询问当事人、查阅村集体资料),而非以“权属不清”为由拒绝处理;

可组织各方调解,或在法定补偿程序中对权属作出认定,保障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推进。

3.规范时效抗辩,准确适用法律

对“超过复议时效”的主张,需区分“作为类争议”(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与“不作为类争议”(申请满60日起算),避免因时效适用错误导致抗辩不成立;

4.本案中被申请人错误适用“作为类争议”的时效规则,导致抗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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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律师:李霞

李霞律师: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为行政法,执业10年。专业代理城市房屋拆迁(房屋征收)、商铺拆迁、“违章建筑”拆迁等方向的法律实践研究。通过多年的执业积累,李律师将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娴熟的法律实务相结合,以其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在李律师看来,诉讼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通过运用这种理智的手段,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尽快得到实现,这才是律师的职业追求,也是我国法制的精神所在。

京平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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