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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5年9月18日发布的《关于大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岭大道封闭施工期间实施临时交通管控的通告》,经公司实地察看并结合道路实际情况研究决定,对部分公交线路运行路线暂时作出相应调整,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运行路线及站点调整

(一)4路、旅游快线从火车站场站发出左转至巍山路,行至漾濞路口(途经车管所、石油站正常停靠)右转漾濞路行至苍山路口左转苍山路驶回原线路,临时取消市法院、西窑菜场站点停靠。大理古城返回火车站按现有线路运行;

(二)海东专线从火车站发出左转至至巍山路,行至漾濞路口(途经车管所、石油站正常停靠)右转漾濞路行至苍山路口右转苍山路驶回原线路,临时增加市法院、西窑菜场站点。返回线路不变;

(三)8路、21路火车站发出左转至巍山路按原线路运行。

执行时间

以上调整从2025年9月19日起执行,视路面施工情况实时恢复原路线行驶。

三、以上调整请乘客知晓并相互转告,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各位乘客给予理解和支持!

特此通告

大理公交总公司

2025年9月19日

编辑:陈琳玲

值周:张辉 胡亚玲

主编:李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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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六条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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