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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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央视新闻报道,9月19日,山东临沂经开法院发布情况通报:近日,关于网上帖文反映“山东临沂一法院作出十万元罚款,适用法律错误”事件,引发关注。我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启动核查工作。经审查,在对杨某花处以拘留处罚决定的同时,又对其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须予以纠正。
目前,我院已撤销对杨某花的罚款决定,将10万元罚款及利息退还,并向当事人诚恳道歉。同时将继续深入调查,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句轻飘飘的“适用法律错误”,就算是对此起事件的处理和认识,给人的感觉,该法院似乎并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也没有真正想把事件处理好。
如果“适用法律错误”的结论,是舆论和公众,或者业内人士所言,可以理解,那是针对法院的行为所做出的判断,也是要求法院纠正的呼声。
但是,如果法院在这个问题上,也是将其当作问题的症结,恐怕就不是承认错误的表现,而只是想推卸责任,或降低事件的严重性,从而给相关人员提供庇护。不然,从法院的角度来看,怎么也不可能是“适用法律错误”,而有更深层次的原因。
要知道,法院是公民维护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这道防线失守了,公民维权的出路也就没有了。因此,对法院来说,承担着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十分重要的责任,必须坚决守好这道防线,给广大公民一个安心、放心和信心。
而从山东临沂发生的此起事件来看,很显然,法院对农妇杨某花的处理,绝不是简单的“适用法律错误”,而是想杀鸡儆猴,甚至是变相的打击报复。至少,是对杨某花“辱骂”法官的行为,过度使用公器的结果。不然,怎么也不可能出现这样的现象。
我们并不否认,无论是在法庭上还是法庭外,杨某花“辱骂”法官的行为都是非常错误的,给予一定的处罚,也是完全应该的。前提是,一定要依法、合规,要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要将杨某花当作一名公民,而不是犯罪嫌疑人。
殊不知,除杨某花“辱骂”法官外,不久前,不也发生过一名信访干部“辱骂”上访群众,而且被群众是老人的事件吗?最终的结果,信访干部只是受到纪律处分。那么,为什么杨某花要受到行政拘留15天和罚款10万元的处罚呢?难道农民与干部因为地位不同,受到处罚也应当不同吗?
我不认为有关方面对信访干部“辱骂”上访群众的处理是错的,只是觉得,法院对杨某花的处罚,似乎已经不是简单的处罚,而被人为“敌对”化了,就差将杨某花当作犯罪嫌疑人抓起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了。
我不知道,这名法官到底有什么样的背景、身居什么要位,为什么被杨某花“辱骂”了,就要如此大动干戈,不仅要行政拘留15天,还要罚款10万元。如此一来,会不会对那位“辱骂”上访群众的信访干部也会带来强大的心理压力啊。
而法院用“适用法律错误”来给案件定性,感觉也太草率、太轻飘飘了。如果法院对如此简单的事件的处理都会“适用法律错误”,那这家法院还能让人信任吗?企业、居民等还指望法院能够还他们公道,给他们公平、公正的结果,还能在这样的法院进行维权吗?
同时,处理此事的相关人员,如果连这么简单的法律问题都处理不好,都会“适用法律错误”,还能呆在法院工作吗?还有资格从事司法工作吗?
法院表示,将继续深入调查,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我不知道,还有多少需要深入调查的线索。譬如,这样的处理,是当事法官要求的,还是领导布置的,是工作人员擅自作主,还是有谁提出要求,做出这样处理时,是个别人的行为,还是法院召开了相关会议确定。毕竟,对一名当事人做出处罚,不该只是某个人的个人行为,而是集体行为。只要是集体行为,就会涉及案件分析、提出处罚意见、形成处罚决定、领导审批等各个环节,那么,这些环节都有吗?有提出反对意见的吗?谁最后批准同意的?正常情况下,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应当有人提出反对意见,不然,这家法院就集体失盲了,就更加可怕了。
因此,下一步如何处理,非常关键,如果仍然只是按照“适用法律错误”来处理,那就是糊弄舆论、糊弄公众、糊弄当事人,也是对法律的极不尊重、没有敬畏。因为,法律不是被人利用的,法律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企业和公民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绝不能成为少数人用于打击打压他人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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