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陷对赌困局:创始人亲述「三年赌约」生死劫

作为A公司实际控制人,我至今记得签下那份融资协议时的窒息感。B资本以15亿元估值注资后,协议要求公司未来三年净利润累计达3.8亿元。当2022年消费市场断崖式下跌,年度审计报告上的-2000万元赤字像一纸死亡通知书。
“要么支付业绩补偿款1.5亿元,要么启动股权回购。”B资本的催告函直接砸在办公桌上。团队成员翻遍《民法典》关于违约金的条文,却发现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在复盘案件时给出颠覆性观点:“这不是违约!是条件未成就。”

二、某法院裁判要旨:补偿款≠违约金
裁判结果:驳回B资本关于股权回购的诉请,判决A公司实际控制人按协议支付业绩补偿款1.2亿元。
核心理由:

  1. 附条件法律行为认定: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款系对目标公司未来三年经营不确定性的估值调整,而非担保合同履行

  2. 违约金条款排除适用:依《民法典》第585条主张调整补偿款金额不予采纳

  3. 商业风险自负原则:实际控制人在签署协议时明知业绩承诺的或然性

三、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穿透对赌本质的三重认知
(俞强律师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专注股权纠纷领域十二年,代理标的额超百亿的对赌争议案件)

法律逻辑解剖台

  • 《民法典》第158条适用: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业绩补偿款的支付义务以“三年净利润目标未达成”为生效条件,属典型的附条件法律行为
  • 九民纪要第5条再确认: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应当审查是否符合‘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要求”
本案补偿义务主体锁定实际控制人,避开了抽逃出资红线

股权律师风控工具箱

  1. 条款表述生死线
    ✅ 示范条款:

“当目标公司三年累计净利润低于承诺值80%时,实际控制人应以现金补偿=(承诺净利润-实际净利润)×投资市盈率”

❌ 致命表述:

“若未完成业绩目标,实际控制人应按投资款20%支付违约金”
  1. 资金防火墙设置
    采用「闭环支付结构」:将补偿款来源限定为实际控制人持股分红、股权转让收益等,避免触发连带担保危机

风险提示: 对赌协议涉及公司控制权、税负计提、执行穿透等多重法律风险,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咨询方式:俞强律师已在公众号「律师俞强」开通免费电话咨询,扫码关注即可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