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公安局

关于加强网约房治安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全县网约房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网约房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电商平台发布房源、接受预订,按日或者按小时提供住宿服务的依法依规可供住宿经营的房屋及场所,包括:短租房、网租房、民宿、客栈、家庭旅馆、移动式公寓、青年旅馆、自助公寓、酒店式公寓、露营基地、胶囊旅馆等。

二、对于网约房符合旅馆业开办条件的,按照旅馆业进行管理,需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并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后方可营业。

三、对于网约房不符合旅馆业开办条件的,按照出租房屋进行管理。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出租人需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四、公安机关依法对网约房住宿行业实施治安管理。

五、经营网约房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一)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

(二)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

(三)对经营场所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有身份证件识别和登记传输住宿信息的条件;

(五)从业人员熟悉旅馆业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六、互联网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严格网约房注册审核,依法核验房源信息、经营者信息、订单信息。互联网电商平台不得发布未经公安机关登记和因违法违规被公安机关责令停业的房源。已经发布的,应当予以撤销。

七、依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网约房经营者应当将住宿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向公安机关报送,居住登记应严格执行“四实”(实名、实数、实情、实时)登记。

八、为防范发生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约房经营者必须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即: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九、网约房经营者、互联网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十、法律责任

(一)符合旅馆业开办条件的,未经许可从事旅馆业的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按照出租房屋管理的网约房经营者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依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网约房经营者不按规定登记住宿人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网约房经营者明知住宿人利用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网约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未落实入住“五必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本通告自2025年9月20日起施行。

沁水县公安局

2025年9月19日

来源:沁水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