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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下午,“发朋友圈评论县教体局长免职被拘4天”一案当事人高光华告诉澎湃新闻,云南元江县公安局已撤销此前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向其支付了1902.08元国家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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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光华发在朋友圈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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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光华发在朋友圈的内容。

元江县公安局所作的元公(城)行罚决字〔2025〕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称,高光华在未经查证李某某被免职的真实原因情况下,捏造事实称李某某因当地一涉及暑假假期学生安全的重大舆情事项被免职,致使他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遭到损害。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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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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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记者从高光华的代理律师胡磊处了解到了高光华行政复议的诉求。高光华在行政复议申请中称,元江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微信朋友圈不具有公共舆论属性。微信朋友圈系半封闭社交空间,信息传播范围有限,主要限于亲友、熟人之间,不具备开放性平台的公共属性,信息传播具有明显的圈层限制,不应简单认定为公共场合;其次,对公职人员职务变动的讨论属正当监督范畴。他仅就政府官员的任免信息发表看法,没有捏造事实,更未使用侮辱性语言,其行为未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无名誉侵权的损害后果,即便认定申请人行为存在不当,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也明显违反比例原则。《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主动投案、如实陈述,且系申请人首次行政违法,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而非从轻处罚,但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并未体现“减轻”甚至“从轻”。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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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潇湘晨报综合澎湃新闻 编辑 | 周娜 责编 | 曾义峻 审核 | 谭妍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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