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30余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刑罚执行中错案、申诉的处理

一、法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刑罚执行错案、申诉的处理】规定,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执行机关对错案、申诉处理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正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被执行刑罚的罪犯,有权就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也可能发现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存在错误。根据本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只有通过人民法院的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才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已执行的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因此,本条规定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使得错误的判决能够得到及时的纠正。

本条共规定了两层意思:(1)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认为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有错误的,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根据监狱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2)罪犯提出申诉的,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应当及时转递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转递的罪犯申诉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本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判。执行中应当注意,申诉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申诉权不受侵犯,罪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的,有权提出申诉。对于罪犯的申诉,执行机关应当及时转递,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拦或者扣压,更不能因为罪犯依法提出申诉而认为罪犯表现不好,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