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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37周东莞城市更新市场周报

(9月13日—9月19日)

本期看点

政策动态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碣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细则

项目动态

本周,东莞市共发布标图建库动态调整公示6项,用地面积6.2万㎡、4个项目动态:“1+N”总体实施方案公告3项,用地面积11.7万㎡;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结果公告1项,用地面积4.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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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动态

●大朗镇巷头连片“工改工”项目一期顺利动工

市场资讯

●本周有5宗土地出让

●本周有1宗土地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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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资讯

1.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5年9月12日

主要内容:

http://zjj.dg.gov.cn/gkmlpt/content/4/4434/post_4434172.html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为规范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东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12日

东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关于规划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供应、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等工作。

市委人才办、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国资委、市委金融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东莞监管分局等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管理工作。

各镇街(园区)负责统筹辖区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落实的具体实施工作、拟定镇街(园区)辖区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供应计划;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筹集建设、申购配售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专营机构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负责房源回购和再配售、运营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建设筹集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结合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求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筹建计划。镇街(园区)应结合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筹建计划,制定辖区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供应计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五条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选址优先考虑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有刚性住房需求的区域。鼓励在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项目中统筹优化规划指标,通过存量土地和空间用途转换,有效增加用地供应。产业园区集中配套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可结合宅基地拆迁安置区、经济平衡居住地块等统筹布局,打造高品质社区生活圈。

第六条 新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实行“净地”供应,拟建项目用地的选址应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划拨的,土地回收价格应包括用地单位取得成本和持有成本,其中持有成本可以包括维护管养、借贷资金利息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此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增配用地指标、项目容积率调整等予以重点支持。

第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由具有房地产开发建设经验的市、镇街(园区)国有企业实施开发建设,可采用社会代建方式进行建设,积极探索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建设的有效路径。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项目成立独立的项目公司,在贷款银行开立项目资金监管账户,确保项目相关资金通过该账户办理。项目开发建设阶段的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经贷款银行审核同意后支付支用。

第九条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等原则设计,结构布局应紧凑规整,户型设计、小区公共配套主要考虑基本居住需求。户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户型为主,实行全装修现房销售。拟建项目具体户型应结合镇街(园区)实际需求合理配置,具体规划设计方案应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条 未出售或已腾退的配建安居房、共有产权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转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由属地镇街(园区)或项目持有单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支持政策,可纳入市重大项目计划管理、享受“绿色通道”政策,可纳入承诺制审批、质量安全监督提前介入等政策适用范围,全流程高效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第三章 申请轮候

第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面向住房有困难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人才等群体供应,结合供需情况,优先满足在本市长期稳定工作的工薪收入群体和层次较高、工作年限较长的人才群体。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本人、配偶及其直接抚养的未成年子女。未婚、离异、丧偶等单身人员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年满35周岁。购房人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申购前1年内在本市没有住房转移登记记录。

(二)购房人申购时在本市连续工作(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或住房公积金年限等情形认定,下同)6个月以上。

(三)购房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累计满1年;

2.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助理级及以上职称、或中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且在本市工作累计满1年;

3.在本市工作累计满5年。

上述基本条件为各类人群纳入保障范围的最低条件,各批次房源配售条件以配售公告为准。已享受房改政策的家庭不得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持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期间,应视同享受房改政策核定有关待遇。

第十三条 符合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基本条件、有购房意向的家庭,应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申报渠道,如实申报购买人及家庭成员户籍、婚姻、住房、工作、学历、职称、技能等信息,经数据信息核对无误的,予以登记为轮候对象,纳入轮候库。房源配售时,同等条件下按照购房人纳入轮候库的先后顺序进行配售。

第四章 配售管理

第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建筑面积计价,新建项目销售均价应根据综合建造成本(含土地成本、建安成本、财务成本、销售管理成本以及相关税费等)、合理利润、工薪收入群体支付能力及同区域商品住房售价等因素合理确定。项目综合建造成本由开发建设单位测算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并出具报告。项目销售基准价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审核报告测算后按程序报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单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以项目销售均价为基础,结合楼栋、楼层、朝向、户型等因素确定,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合理确定,向社会公布。

存量住房转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销售均价应参照同区域同类型的新建或在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销售均价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如无同区域同类型的新建或在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可供参照的,可参照属地镇街(园区)同期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一定比例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 根据房源供给和需求等情况,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按照基本条件配售,也可以实行分阶段配售。实行分阶段配售的,各阶段具体配售条件主要以购房人在本市工作的年限以及学历、职称、技能等条件进行划分,阶段划分不超过三个,第三阶段按基本条件进行配售。市属房源应直接面向全市配售,镇街(园区)所属房源可以优先面向属地镇街(园区)购房人配售,产业园区集中配建项目可以优先面向产业园区入驻企业员工配售。房源配售按照发布公告、轮候登记及网络申购、资格审核、选房、购房确认的步骤进行,具体程序在房源配售公告中公布。

第十六条 购房人在资格审核通过后放弃选房,或选房后未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的,不再保留轮候资格。

第十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应参照商品住房有关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 售后管理

第十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有关部门应在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等环节实施限制。购房家庭持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期间,原登记子女已成年的,该名子女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登记。

第十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用于家庭自住,不得长期闲置、不得改变用途、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

第二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专营机构提出申请回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因继承(遗赠)、接受赠与、婚姻状况变化等原因在本市另行拥有自有产权住房;

(二)因长期闲置、辞职等原因确需退出的;

(三)因购买商品住房、获批建设农民安居房、分配拆迁安置房的;

(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继承(遗赠)、婚姻状况变化等原因在本市另行拥有其他政策性住房的,不动产权利人只能选择保留其中的一套,剩余的政策性住房,按照有关住房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专营机构提出申请回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为实现抵押权要求回购的;

(二)因人民法院司法处置要求回购的。

第二十二条 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等情形需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的,相关继承人(或受赠人、或受让人)应当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相关继承人(或受赠人、或受让人)不符合本条规定的,由相关继承人(或受赠人、或受让人)向专营机构申请回购该住房。

第二十三条 申请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除购房贷款抵押外,不存在其他抵押和债务等法律纠纷情况;存在其他抵押和债务等法律纠纷的,购房人应先行解除权利限制并完成确权登记后方可启动回购。

(二)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存在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拆改等情形的,购房人应予以修复恢复。

第二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回购参考价格根据购买价格、存款利率、房屋折旧及同期新供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等因素,通过以下计算公式分别测算,并以测算结果的低者执行。其中:

计算公式一:回购参考价格=同期同区域新供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1-∑年折旧率)-已使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交付使用后第1年的年折旧率按4%计算,第2年起的年折旧率按1.85%计算。如同期同区域无新供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同期同区域新供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按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一定比例取值。

计算公式二:回购参考价格=购买价格×(1+存款利率×交付使用年限)-已使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存款利率按照签订回购协议时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国有四大银行公布的五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最高值执行。

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不予补偿。交付使用年限从房屋首次交付日期起至签订回购协议日期计算,交付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后续不足半年的部分不予计算,满半年不足一年的部分按照一年计算。

第二十五条 收到回购申请后,专营机构应当将拟回购房源面向已登记入库的轮候对象推售,再配售价格应体现房源合理价值,可参考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计算公式一测算,轮候次序靠前的轮候对象可优先购买。

轮候对象均无购买意向的,不动产权利人可自行面向社会出售,意向购买人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由属地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并纳入轮候库,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不动产权利人因购买商品住房、获批建设农民安居房、分配拆迁安置房等情况需申请回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当相关房源尚未达到交付标准的,可向专营机构申请按照市场租金租住该套住房,租赁期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购房家庭伪造或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未签订购房合同的,取消其购买资格;

(二)已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办理房屋接收手续的,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专营机构与其解除买卖合同,并按照买卖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作出处理,由专营机构回购该住房,并按照买卖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购房家庭有关失信信息纳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自取消其购房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二十七条 市、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公示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开项目筹集建设计划、房屋配售计划等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收到举报、投诉的,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住宅部分销售比例达90%,且3个月内无新增申购申请的,可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专营机构按照项目成本价的一定折扣收购剩余住宅、商铺及车位等物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11日。

相关政策解读:

https://zjj.dg.gov.cn/gkmlpt/content/4/4434/post_4434176.html

2.石碣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细则

发布机构:东莞市石碣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5年9月15日

主要内容:

http://www.dg.gov.cn/dgszz/gkmlpt/content/4/4434/post_4434733.html

石碣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管理,规范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促进集体资产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细则所称集体资产交易,包括以下交易行为:

将集体资产进行发包、出租、出让、转让等;

利用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开发等。

集体资产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经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后,通过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推送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以下简称“平台交易”)。集体资产交易原则上需经平台进行交易,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文件对集体资产交易程序和要求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平台交易可采取公开竞价交易、续约交易、磋商交易、小额资产交易等方式进行。

以下集体资产的出租和出让,可不上平台交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送依权限经民主表决通过的出租、出让或委托处置方案给镇政府或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同意后实施:

(一)不固定承租人的流动地摊;

(二)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收购厂房、土地等物业,若原物业有承租人且承租合同未到期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参照原租赁合同条件在租赁合同剩余履行期限内与原承租人签订合同;

(三)拆迁安置物业给付到经民主表决确认的对象或农民公寓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

(四)因“三旧”改造、合作开发分得的集体物业通过初始改造或合作开发协议交由改造运营方或合作开发方统一运营招租;

(五)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其他不适合上平台交易的集体资产。

第(一)至(二)项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第(三)至(五)项报镇政府工作会议审查。

第三条集体农业用地流转,包括集体统筹家庭承包农地及未承包农地后统一对外发包,或其他地类以专业承包方式发包的,通过平台交易。

一级市场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出让,应当报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流转出让用于工业、仓储、商业、娱乐、旅游等用途的,应当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下列集体资产不得上平台交易:

(一)已被司法、行政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的;

(二)已设立抵(质)押权,未经抵(质)押权人同意的;

(三)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四)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交易的。

第五条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公开、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六条镇相关部门和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稳定工业厂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政策规定,持续清理集体厂房违规分租转租行为,稳定工业厂房租赁价格。

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交易方案中明确不接受“二手房东”报名参与工业厂房竞投,在合同中明确未经镇村同意承租人不得违规分租转租,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集体厂房动态管理台账,每月至少检查一次集体厂房实际使用情况,排查是否存在违规分租转租情况,检查结果要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进行通报和在财务公布栏上公开1个月,接受群众监督,并报镇农林水务局备案。

工业厂房承租人确需分租转租的,先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小组会审后,再报镇政府工作会议审查。除工业厂房外,其他物业资源承租人确需分租转租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

第七条镇农林水务局、镇经济发展局、镇自然资源分局、镇生态环境分局、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应急管理分局、镇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分局、镇市场监督管理分局、镇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消防安全、建设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约束与监控措施,对违规分租、违规欠租、违规作业、违规改建搭建、偷排偷放、藏污纳垢的,从严依法依规依约及时整改、切实追责,确保集体资产交易的综合效益与全面保障。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镇农林水务局负责本镇集体资产交易审查和监督工作。镇成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小组,由分管农资工作的镇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镇农林水务局、镇经济发展局、镇自然资源分局、镇生态环境分局、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应急管理分局、镇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分局、镇消防救援大队、镇规划管理所、镇司法分局、镇投资促进中心等职能部门业务骨干组成,负责对复杂或重大的交易事项进行会审。

集体土地在进行平台交易之前须先征求镇自然资源分局的意见,如用于非农业用途,还需征求镇规划管理所的意见,强化新增违法用地管控。

集体资产拟作为学校(幼儿园)场所的,在进行平台交易之前须先征求镇教育管理中心的意见,强化教育资源保障。

交易项目审查流程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进行会审的项目,审查流程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镇农林水务局在集体资产交易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和经济合同台账;

(二)对平台交易申请进行审查;

(三)监督交易的进程及交易合同的签订;

(四)监督平台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五)对平台交易的审查资料和合同归档备案。

第十条 镇招投标服务所为集体资产提供交易服务,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发布平台交易信息;

(二)接受竞投意向人的咨询和报名,协助集体经济组织审查竞投人资格;

(三)组织开展公开竞价交易;

(四)对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文档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归档保存。

交易项目经审查提交到镇招投标服务所后,镇招投标服务所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发布交易公告。

第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规定做好资产交易和交易信息公开工作,审查竞投人资格,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和经济合同台账,对集体资产实行动态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村民委员会应对本村区域内的组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镇农林水务局和镇招投标服务所应配备与集体资产交易工作量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有关机构运作经费列入镇财政预算,在平台交易过程中不得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章 交易价格和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合理制定交易底价。镇农林水务局应建立集体厂房租金参考价制度,以此作为集体厂房的平台交易底价基础。

镇农林水务局应在对各村厂房实地询价,及与周边镇厂房租金对比、分析的基础上,建立涵盖厂房面积、地理区域、购建年限、楼层层高、建筑结构等计算因素的集体厂房交易评估价测算模型。各村应结合某栋厂房的实际计算因素,根据评估价测算模型和标准厂房租金评估价,计算该栋厂房的租金参考价。标准厂房租金评估价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确定,原则上每年评估一次,如周边镇租赁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镇内厂房空置率较高时,要及时对标准厂房租金评估价进行重新评估。

除集体厂房外,铺位、摊档、土地等可出租的其他物业资源的租金参考价,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参照周边同类物业资源的租金价格确定,原则上不能低于该物业资源最近一个月的租金价格。

第十四条集体厂房采用公开竞价方式出租的第一次立项底价或采用续约交易、磋商交易、小额资产交易方式出租的交易价,一般以交易评估价测算模型测算值(租金参考价)作为基准确定,下浮不得超过20%。

交易底价或交易价需要下浮的,应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为提高工作效率,经成员代表大会授权,并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通过,可以授权理事会在下浮不超过10%、每次流标后再次组织交易的下浮比例等事项的决策权限。

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物业资源租金下浮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每宗交易租金下浮情况,每月在财务公布栏上公开1个月,接受群众监督,并报镇农林水务局备案。

第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可在交易合同中设置免租期,免租期超过2个月的,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续约合同不得设置免租期。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确定的该类合同的最高年限。租赁期限超过5年的,应有租金递增条款,且每5年一般不低于5%的递增。

对5000平方米以上的集体厂房续约交易时,如承租人为非规上企业且一年内难以升规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在公开竞价交易时优先招引符合产业导向的规上等优质企业。

集体资产原承租合同终止后,原承租人确需继续使用且经书面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并经其同意的,继续使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原承租人按不低于原承租合同最后一个月的租金标准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使用费。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不同意原承租人继续使用且协商不成,原承租人继续占用的,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按合同约定提起诉讼或仲裁。

第十六条交易合同签订时,不可修改交易方案和交易公告中有关标的物、年限、用途、免租期等主要条款,合同金额(含成交价格、履约保证金和租金递增,下同)可增不可减。由于交易流程等特殊因素影响,导致交易合同期不能按交易方案和交易公告所确定的合同起止期要求执行,可缩短合同存续期或顺延不超过6个月。

交易合同签订后,需修改合同条款的,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须按权限进行民主表决,并经原合同审查机构审查同意。除集体经济组织自身原因、不可抗力或合规性要求造成不能履行相关合同条款外,原则上补充协议不可对原合同有关标的物、年限、用途、免租期等主要条款进行修改。因承租人确实经营困难,申请降低租赁性交易合同租金单价或减少计价面积的,镇农林水务局着重审查是否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合同期已执行一半以上;

(二)承租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承租人已交齐截至申请日所有应缴纳租金和违约金;

(四)申请降低租金单价的,申请执行的租金单价以同期租金参考价为基准,下浮不得超过20%;

(五)申请减少计价面积的,租金单价应结合区位等因素适当上涨;

(六)必须依权限经成员代表大会或成员大会表决同意。

第四章 公开竞价交易

第十七条 集体资产公开竞价交易,是指集体资产通过竞投人竞争性报价的形式达成的交易。

公开竞价交易采用网上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集体资产需进行公开竞价交易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向镇农林水务局提交申请。交易申请资料包括:

(一)拟定的交易合同和集体资产公开竞价交易方案;

(二)依权限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代表大会或成员大会表决通过交易方案的理事会会议纪要和表决情况记录表;

(三)属重大事项的,按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审查制度规定应提交的材料;

(四)按有关要求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经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同意交易的项目,提交镇招投标服务所。镇招投标服务所按规定受理交易项目,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交易委托书,并将交易项目的交易公告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公开发布,集体经济组织同时要在其财务公开栏公布。从交易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复杂或重大交易项目,经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可适当延长公告时间。交易公告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意向竞投人报名。

第二十条 交易公告应附带交易合同文本,并公布交易底价或计价方式。集体经济组织应对集体资产权证合规性等方面存在的瑕疵在交易公告或交易合同中作出披露。

集体经济组织在交易公告中可根据交易项目具体特点或实际需要适当设置交易条件,交易条件须清晰合理,不得设置与项目需求不相符或者超出项目实际需要、具有特定排他指向性的竞价交易条件。其他交易条件一般在交易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在交易公告公布期内,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经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同意,可对交易公告内容进行调整,并发布调整公告。交易公告公布期按公布时间要求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在交易过程中,因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经镇农林水务局备案后,可视情况中止、恢复、延期、终止该交易项目,由镇招投标服务所及时发布交易中止、恢复、延期或终止公告。

(一)集体经济组织或镇农林水务局认定交易项目情况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单位或个人对本次交易提出重要异议,且确有依据的;

(三)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且有初步证据的;

(四)交易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电力传输中断、网络通讯异常,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五)交易系统遭受网络病毒、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六)交易系统或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出现故障,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七)因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内容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第二十三条公开竞价交易原则上实行竞投资格后置审核制度。对确需设置行业要求、注册资金等准入条件的交易项目,经镇农林水务局及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可实行竞投资格前置审查。意向竞投人须按交易公告要求缴纳交易保证金和提交有关资格审核资料,获得交易报价资格。竞投项目报价阶段产生初步竞得人后,在不影响资格审核的前提下,可补充完善有关资格审核资料。初步竞得人未通过资格审核或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交审核资料的,取消竞得资格,按交易公告或交易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交易保证金进行处置,本次交易程序终止。

第二十四条因竞投人使用的竞投设备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遗忘或者泄露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密码等原因不能正常登录交易系统进行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投人自行承担,交易不终止。

第二十五条 交易报价以交易方案设定的方式进行。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的交易,报价不得低于交易底价,一般按照价高者得方式成交。

对集体所有的农贸市场固定摊位、流动地摊等涉及民生或具备特殊性的交易项目,可在设置交易底价的基础上设置最高限价,按照终次报价交易规则确定竞得人。终次报价交易规则是指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在公开竞价达到设置的最高限价后,交易系统暂停接受新的报价,网上终次报价功能开通,转为通过网上最终一次性报价方式(以下简称“终次报价”),以终次报价中最接近所有终次报价平均价的原则确定竞得入选人的竞价方式,其所报价格确定为该项目竞价的最终报价。终次报价规则包括:

在终次报价前,已报出至少一次有效报价的竞投人,自动获得终次报价资格。未报出有效报价的竞投人,须在资格确认环节同意接受上限报价后,才能获得终次报价资格。未获得终次报价资格的竞投人,不能参加终次报价。

在终次报价环节只有一次报价机会。交易系统不接受相同报价,竞投人报出相同价格的,交易系统只接受先报出的价格,后报价的竞投人须调整报价后重新出价。

报价精确到元(人民币)。

在终次报价环节,无有效报价的,以最先报出上限值的竞投人即为初步竞得人;只有一个有效报价的,以此报价确定初步竞得人;有两个或以上的有效报价的,按照有效报价计算平均价,所报价与平均价相差的绝对值最小的为初步竞得人,如果绝对值相等,以绝对值最小且高于平均价的确定为初步竞得人。平均价精确到元(人民币),系统根据四舍五入的原则确定平均价。已获得终次报价资格,但未报价的,不纳入平均价计算。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优先权规定的,按相关规定确定竞得人。

初步竞得人弃标或未能在规定时间前签订交易合同的,视同取消竞得资格处理,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按交易公告或网上交易服务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理,并严格按照警示机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交易项目无人竞投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作如下处置:

(一)重新提出交易申请。若原交易条件不变,或仅合同起止日期压缩(顺延),或该交易事项民主表决内容已明确交易项目无人竞投后交易价格等条款可调整范围的,可不再进行民主表决。

(二)在不低于原交易方案底价且不改变原交易方案其他主要条件、不收取交易保证金的基础上,自竞投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网上报名“先到先得”原则与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人达成交易。超过6个月未能达成交易的,本次交易程序终止。

第二十七条公开竞价交易项目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依法享有优先权的原承租人参与竞投时,享有优先竞得权。

竞价交易项目优先权人采取交易系统自动匹配方式进行确定。竞投人参与竞价前需在报名环节自行确认是否具有优先权,匹配不成功时,竞投人可向镇招投标服务所申诉修正,同时因竞投人错误登记等自身原因导致匹配不成功的,相关责任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优先权人须按交易公告的要求正式报名参与竞投并明确出价或应价后才能行使优先权。在公开竞价结束前,非优先权人可以在优先权人报出或接受当前最高价的基础上继续出价。

第二十八条镇招投标服务所将交易结果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发布,同时,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其财务公开栏公布交易结果,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经交易报价确定竞得人后,经交易双方协商同意终止交易的,应由双方共同出具终止交易的书面声明报镇农林水务局和镇招投标服务所备案。

交易过程中,如因集体经济组织责任或双方争议出现交易终止情况,依权限经民主表决同意,依约定减免没收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集体经济组织需向镇招投标服务所出具由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同意依权限经民主表决的材料。因集体经济组织责任导致交易终止造成竞得人损失的,竞得人可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由交易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交易双方原则上应在交易报价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场所签订正式交易合同,因双方争议或一方责任未能按时签订合同的,可由镇农林水务局会同镇招投标服务所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交易合同签订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扫描件上传至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

第五章 续约交易

第二十九条 集体资产交易符合以下条件,集体经济组织可与原承租人进行续约交易:

(一)原承租人已向集体经济组织结清应缴纳的租金等款项;

(二)承租人经营业态符合当地要求;

(三)承租人在上一租期不存在违法、违规使用租赁物等严重违约行为。

第三十条 下列情况,原则上不予受理续约申请:

(一)原交易合同承租人提出续约书面申请时,原交易合同已到期超过30日的;

(二)原承租人已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提出续约时,超出原合同租赁物占地范围外的物业或因承租人原因减少租赁物业面积的;

(四)原属违规交易项目的;

(五)承租人违规分租转租工业厂房的。

第三十一条原交易合同到期前1年内,原承租人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续约书面申请并经理事会初审通过的,依权限经民主表决并经镇审查同意,可进行续约交易。其中:2000平方米以下(含2000平方米)的物业及非农用地和10亩以下(含10亩)的农用地,由理事会表决,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含5000平方米)的物业及非农用地和10亩以上30亩以下(含30亩)的农用地,由理事会表决,经镇农林水务局初审后,报镇分管领导审查;5000平方米以上的物业及非农用地和30亩以上的农用地,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经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小组会审后,报镇政府工作会议审查。

原承租人由于增资扩产、升级改造等特殊原因需提前1年以上申请续约的,须经镇政府审查同意。

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土地合同中明确合同到期后承租人(承让人)在地上的加建物归谁所有。属集体经济组织出租或出让土地使用权、承租人(承让人)自行在地上加建物业且原合同明确加建物业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合同到期时承租人(承让人)可提出续约申请。该续约交易项目以原出租或出让土地及地上加建物业为整体作为交易标的,交易底价须以评估价测算模型测算值或第三方评估价作为基准,确认交易底价时,对评估价测算模型测算值或第三方评估价的下浮不得超过20%。

第三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向镇农林水务局申请集体资产承租项目续约须提交的资料如下:

(一)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出的续约交易申请书;

(二)依权限进行民主表决的表决材料;

(三)拟签订的续约合同文本;

(四)原承租人已缴齐截至续约申请日所有应缴纳租金和违约金的证明材料。

续约交易租金单价一般不低于此前租赁期内最后一个计租期租金单价。承租人因经营困难,申请降低续约交易租金单价的,应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且须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续约交易应在交易审查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续约交易结果公告。

第六章 磋商交易

第三十三条 集体资产交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特定意向人磋商达成交易:

(一)符合各级政府产业规划导向政策或连片开发的项目;

(二)特定意向人属于各级人民政府或其经济发展、招商等部门经效益审查后推荐的企业,或上市、上市后备、倍增、高新技术、专精特新、链主、规上等优质企业;

(三)集体经济组织与各级政府或其代表机构(含市属、镇属企业)的交易项目,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交易项目;

(四)涉及公共利益或民生的项目;

(五)租用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进行经营的企业需要配套的专用设施,或企业利用本镇范围内的其他集体资产扩大生产规模;

(六)因承租人经营需要或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需要,承租人需搬迁到同一集体经济组织辖下其他物业;

(七)集体非货币资产置换、利用集体资产折价入股或以土地招引合作开发方;

(八)集体经济组织因清退“二手房东”需要同实际承租人签订合同等其他确需采用磋商交易方式的特殊项目。

第三十四条 磋商交易的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与特定意向人进行磋商,初步达成交易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由镇农林水务局组织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小组进行会审。

(二)由集体经济组织向镇政府提交磋商交易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其中:交易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物业资源,由镇分管领导审查;交易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含5000平方米)的物业资源,由镇政府工作会议审查;交易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物业资源,由镇党委工作会议审查。

(三)属物业租赁性的磋商交易租金单价一般不低于此类物业租赁的市场价格,当地对集体资产有分类参考价规定的,磋商交易租金单价应从其规定。

(四)集体资产置换或作价投资须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对资源、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五)磋商交易合同签订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交易结果公告,并将磋商交易方案作为结果公告附件。

第七章 小额资产交易

第三十五条 对于小额集体资产,可简化交易程序。小额资产交易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月租金3000元以下,且出租期限为3年以内的商铺、搭建物、出租房、市场摊位以及果树等;

(二)面积3亩以内的非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出租期限为3年以内;

(三)单宗建筑物占用200平方米以内的光伏项目、单宗5个以内的充电桩、单个停车位、通讯基站、变电站或变压器、金融便民服务点等小型公共设施场地出租;

(四)原价值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所有权转让;

(五)因受纳入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道路改造征收项目范围影响处于空档期,或配合市政工程需短期出租(不超过1年)的集体资产。

严禁将超出上述标准的集体资产化整为零、分拆交易。

第三十六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资产交易事项,集体经济组织应提交如下资料报镇农林水务局进行审查:

(一)按权限进行民主表决的表决材料;

(二)拟签订的合同;

(三)资产价值证明(转让固定资产时提供)。

第三十七条经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同意后,集体经济组织可与特定意向人签订交易合同。小额资产交易应在立项审查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交易结果公告。

第八章 警示机制

第三十八条资产交易鼓励实施警示机制,建立交易警示名单,支持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单位或个人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纳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警示名单的,一经确认,集体经济组织可不受理与其进行的续约交易、磋商交易和小额资产交易申请,可不接受其对公开竞价交易项目的竞投报名。

第三十九条警示名单实行动态管理。镇农林水务局应及时收集梳理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的交易相关人的警示名单并实施审查,将通过审查的列入平台交易警示名单,将符合移出警示名单的及时移出。纳入和移出均由集体经济组织提起,由镇农林水务局负责审查,但须经市农资办统一登记,对不符合纳入或移出条件的,市农资办有权退回镇再次核实。

第四十条可纳入平台交易警示名单的情形包括:

(一)在全市范围内,单位或个人竞得交易标的后3次弃标的,或初步竞得交易标的后3次因资格审核不通过被取消竞得资格,从累计第3次之日起3年内纳入平台交易警示名单;单位或个人参加平台交易,报名交易累计10次以上不进行有效报价的,从累计10次不报价之日起3年内纳入平台交易警示名单。

(二)承租人违反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交易合同约定转租、分租物业,或违反市、镇关于规范工业厂房“二手房东”相关政策规定的,从审查确认之日起3年内纳入平台交易警示名单。

(三)集体经济组织已在交易公告或合同中履行瑕疵披露责任,竞得人仍以集体资产存在已披露的瑕疵为由拒不履行合同的,从审查确认之日起3年内纳入平台交易警示名单。

(四)单位或个人在交易活动中经查实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干扰正常交易秩序情形的。

(五)集体资产的承租人拖欠应缴租金超过3个月,或其他欠款超过3个月(从第一笔欠款起算)且累计欠款金额超过1万元的。

(六)因承租人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后不撤出原租用的集体资产或其他不良履约情况造成租赁合同双方仲裁、诉讼等纠纷,承租人尚未依法承担其应承担的全部违约责任的。

(七)单位或个人经平台交易签订集体土地使用合同但未按约定使用土地,造成违法用地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八)已被纳入各级国家机关或授权单位依法公布的严重失信名单的。

(九)依照相关警示制度规则应予以警示的。

第四十一条单位或个人在“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注册后可查询其在东莞市参加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的警示情况。因第四十条第(四)项原因被列入警示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对应法律责任履行完毕满三年后,可向将其列入名单的镇农林水务局申请解除警示。因第四十条第(五)项至第(九)项原因被列入警示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履行相应责任或被国家机关(授权单位)移出警示名单后可向将其列入名单的镇农林水务局申请解除警示。被纳入警示名单的单位或个人认为不存在第四十条所列情形的,可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镇农林水务局或市农资办提出书面申诉。在申请或申诉受理期间,警示记录继续生效。

警示名单于每日零时从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推送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意向竞投人参加公开竞价交易项目报名时,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获得的信用警示名单数据为准。

提出纳入警示名单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涉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警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该集体经济组织和镇农林水务局对纳入警示名单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镇农林水务局和镇审计办要将执行本细则的情况分别作为农村财务检查、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必查必审项目。完善日常监督制度,村组会计人员每月检查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和账目,发现违规交易情况的,应及时书面报告镇农林水务局。

第四十三条竞投参与人在集体资产交易活动中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情形的,除按本细则规定将其列入交易警示名单外,可取消其交易竞得人的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责任人违反本细则规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镇农林水务局对涉及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长或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作为问题线索移送镇纪检监察办处理,或由镇政府给予责令改正、通报、建议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处理等处理;给集体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细则规定组织平台交易的;

(二)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不按评估价测算模型客观真实计算集体厂房租金评估价、不如实上报和清理承租人违规分租转租集体厂房的;

(三)不按规定组织履行民主表决程序的;

(四)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五)交易后不按规定组织签订合同的。

第四十五条镇农林水务局和镇招投标服务所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竞投人信息、泄露竞投文件或交易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等行为的,由监管部门按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形成问题线索移送镇纪检监察办或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属于资产交易事项审查范围的,可通过资产交易事项审查资料合并报送。资产交易项目交易前不属于重大事项审查范围、交易后达到重大事项审查标准的,无需另行补充重大事项审查程序。

第四十七条 交易项目审查和服务机构不对交易标的的质量瑕疵、权属合规性瑕疵以及交易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已签订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在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合同各方依据合同约定途径解决;没有约定或不履行约定的,由合同各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四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所有、控股50%以上或占股比例虽低于50%但集体经济组织有实际控制权的独立核算单位,其物业、土地等出租、出让时,参照适用本细则,但销售直接经营产品可不参照适用本细则。

第四十九条 经镇政府同意,镇农林水务局可根据实际适时发布交易指引等政策性文件,补充完善本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制度。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镇农林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3月31日。

02

项目动态

01

标图建库动态调整公示

东莞市2025年麻涌镇“三旧”改造标图建库动态调整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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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1+N”总体实施方案公告

东莞市大岭山镇下高田村旧厂地块“工改工”项目

用地位置:位于大岭山一号线北站现代化产业园内,东靠美花林路,南北临靠现状水道

标图建库号:44190021887

用地面积:76627㎡

更新方向:一类工业用地、道路用地、街头绿地

改造方式:村集体自改

改造主体:大岭山镇下高田股份经济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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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中堂镇吴家涌第十股份经济合作社上咀地块“三旧”改造项目

用地位置:位于中堂镇吴家涌村

标图建库号:44190012892

用地面积:24950㎡

更新方向:一类工业用地、公共绿地

容积率:2.0-3.5

计容建筑面积:≤78290.5㎡

改造方式:政府主导

改造主体:中堂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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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中堂镇袁家涌村祥兴纸厂地块“三旧”改造项目

用地位置:位于中堂镇袁家涌村

标图建库号:44190012890

用地面积:15559㎡

更新方向:一类工业用地、公共绿地

容积率:2.0-4.0

计容建筑面积:≤59360㎡

改造方式:政府主导

改造主体:中堂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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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结果公告

东莞市虎门镇大宁东片区果利来传统产业类“三旧”改造项目

土地坐落:位于虎门镇村头社区

土地面积:42689㎡

土地用途:普通仓库用地

拟出让年限:50年

拟受让单位:东莞市江南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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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03

市场动态

大朗镇巷头连片“工改工”项目一期顺利动工

9月17日上午,大朗镇巷头连片“工改工”项目顺利动工。项目计划投资6.66亿元,致力打造一个布局现代化、产业多元化、体系一体化的毛织智造产业园。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副会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纺织行业分会会长徐迎新,中国毛纺织行业协会会长刘家强,大朗镇党委书记郭怀晋等领导,以及巷头社区等相关人员出席了动工仪式。郭怀晋表示,大朗是一片蓄势待发的投资热土,百业竞兴、商机无限。大朗镇党委镇政府将一如既往地、尽心尽责地服务企业,强化各类要素保障,以充裕的资金、充足的空间、快捷的审批,推动各项目“摘牌即动工”“完工即投产”。据悉,为加快推动毛织产业转型升级,打造千亿级毛纺织产业集群核心区,巷头社区借势“百千万工程”,实施连片“工改工”项目。该项目由巷头经联社投资建设,围绕“四大中心一大厦”进行建设,包括毛织整烫中心、电商直播选品中心、毛织科创中心、设计师创意设计中心以及电脑横机智造大厦,配套研发、智慧生产、销售等功能,致力打造一个布局现代化、产业多元化、体系一体化的毛织智造产业园。该项目投资估算6.66亿元,占地约98亩,建筑面积19万平方米,分两期建设。一期投资估算4.2亿元,新建厂房3栋、办公楼1栋、一层地下室和地面停车区,建成后毛纺织产品年产量预计达1300万件。二期项目投资估算2.46亿元,配套建设周边道路及休闲公园等。

据悉,洋坑塘村和犀牛陂村“工改工”项目在同日动工。下半年,大朗将有9个项目开工,计划投资总额超30亿元,涵盖了智能装备制造、新一代电子信息、新材料、毛织智造等多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建成投产后预计每年新增工业产值超37亿元,将为全镇乃至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的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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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市场资讯

1、本周有5宗土地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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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周有1宗土地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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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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