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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云南省幸福河湖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云水河长〔2025〕6号)要求,经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报云南省幸福河湖建设先进评选表彰工作小组办公室初审通过,大理州幸福河湖建设先进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拟将6个单位、8名同志作为云南省幸福河湖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正式推荐对象。为进一步增强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现将正式推荐对象予以公示。

先进集体

大理州洱海管理局

云南顺丰洱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宾川县水务局

弥渡县水务局

洱源县水资源管理中心

南涧县河库管理服务中心

先进个人

曾  彪   大理州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分站工程师

段堂松   剑川县水务局副局长

毕成思   巍山县水务局河长办主任

杨志东   大理市水务局副局长

熊朝转   祥云县水旱灾害防御河湖保护与水利工程质量安全中心副主任

徐金娥   鹤庆县水务监督管理服务中心副高级工程师

马春海   永平县小型农田水利工作站助理工程师

李杨锋   云龙县水务综合服务中心技术员

公示时间从2025年9月18日起至2025年9月24日止(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公示期间,如对推荐对象有异议,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向大理州幸福河湖建设先进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大理州水务局河湖长制工作科)反映情况(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逾期不予受理。

电话:0872—2428118 邮箱:dlzhzb@163.com

大理州幸福河湖建设先进评选推荐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9月18日

来源:大理州人民政府网

编辑:陈琳玲

值周:张辉 胡亚玲

主编:李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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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六条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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