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比亚谦比希矿区的环境纠纷已经引发全球关注,中国有色矿业被赞比亚部分民众800亿索赔事,暗戳戳传了好久。这一数字相当于赞比亚 2024 年 GDP 的 1.2 倍,显然超出合理范畴,近日,中国有色矿业进行了回应。
对此,部分西方媒体借机炒作 “中国环境殖民论”。事实上,这场纠纷并非简单的 “污染索赔”,从我国走出去的企业如何厘清过度索赔的不合理性,同时以 “积极担责” 构建中国企业海外责任坐标系,成为亟待解答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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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起因和背景
风波源于赞比亚北部基特韦市的谦比希矿区,这里是当地重要铜矿开采区,中企参与开发多年,既带来就业与经济增长,也面临矿产开发常见的环境治理挑战。
直接导火索是矿区周边卡富埃河支流污染 ——200 多名村民反映,尾矿泄露导致河里鱼群消失,沿岸农田玉米减产 40%,严重影响生计。
2025 年初,村民开始反映河水污染问题,随后举着 “清洁水源是我们的权利” 标语静坐抗议,持续三个月。
8 月 7 日,赞比亚环境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部长穆伦加出示检测报告,明确 “污染已得到控制”,并特别提及涉事中企 48 小时内启动应急响应,投入 300 万美元设立治理基金,用于河流治理与农田修复。
9 月 18 日,约 200 名赞比亚当地居民正式向两家中国企业——谦比希湿法冶炼有限公司(中国有色矿业子公司)和中色非洲矿业有限公司发起集体诉讼,索赔金额高达 800 亿美元(约5800亿元)。 一旦胜诉,这笔赔偿金将刷新非洲乃至全球因环境损害而判给矿业公司的历史纪录。
800 亿美元是什么概念?赞比亚全年 GDP 仅约 230 亿美元,索赔额几近该国经济总量的 4 倍,堪称“天价”。
据了解,全球矿业领域最高的环境损害赔偿纪录,是巴西政府与必和必拓(BHP Group)、淡水河谷(Vale)的合资实体萨马科(Samarco)达成的230 亿美元和解协议。
事件引发国际关注,中国外交部作出 “积极担责” 的回应。
外交部的四字表态蕴含深意,并非认可天价索赔,而是肯定中企 “不回避问题、主动解决问题” 的态度。
既尊重当地村民合理环境诉求,也反对超出范围的过度索赔,更拒绝借单一事件否定中国企业海外投资。这为中企后续处置指明方向 —— 以负责任姿态解决问题,通过合法途径厘清索赔合理性。
02
中国有色矿业称索赔缺乏依据但积极担责
面对 800 亿美元天价索赔,涉事的中国有色矿业明确回应:“索赔金额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但将持续积极承担应尽责任,全力解决实际环境问题”,既展现对过度索赔的理性态度,也彰显跨国企业的责任担当。
索赔缺乏依据的核心三点
一是金额脱离实际,800 亿美元相当于赞比亚 2024 年 GDP 的 1.2 倍,而根据赞比亚环境部检测报告及第三方评估,污染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与生态修复成本,与索赔额相差悬殊;
二是责任认定模糊,谦比希矿区开发历史悠久,部分污染痕迹可追溯至早期其他国家企业开采时期,将所有环境问题归咎于当前中企,不符合客观事实;
三是缺乏法律支撑,赞比亚当地环保法规对污染赔偿计算标准有明确规定,此次索赔未按法定标准核算,无符合当地法律的计算依据与证据。
积极担责的具体行动
尽管否认索赔合理性,中国有色矿业仍以 “积极担责” 推进问题解决。
应急处置上,接到污染反映后 48 小时内启动预案,组织专业团队排查污染河段,封堵尾矿泄露点,调配水质净化设备降低污染影响;
资金投入上,设立 300 万美元专项治理基金,部分用于采购环保设备、开展生态修复,部分用于补偿受影响村民,如为减产农户提供种子补贴、为渔业依赖者提供临时就业;
沟通协作上,主动配合赞比亚环境部调查,提交环保记录、尾矿处理流程等资料,多次组织与村民的面对面沟通会,倾听诉求、解释方案,还联合当地环保组织、高校制定长期环境监测与治理方案,从源头防范问题复发。
03
类似遭遇已不是第一次
赞比亚 800 亿美元天价索赔,并非中国矿企在非洲首次遭遇此类纠纷。随着中国企业海外矿业投资规模扩大,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索赔与争议已多次出现,这些事件虽背景、金额不同,但核心矛盾与应对挑战相似,反映出中企在非发展的共性问题。
从本质来看,这类纠纷的共性源于全球化下半场的核心矛盾:发展中国家对环境正义的诉求日益提升,对资源开发的 “收益分配” 与 “长期影响” 关注度不断提高,而部分地区存在 “标准洼地”—— 为吸引外资,当地环保准入门槛较低,导致中企按当时法规合规经营,仍可能因后续标准提升、民众诉求变化引发争议。
同时,西方媒体在这类事件中常呈现 “双重标准”,动辄将中国企业与 “环境殖民” 挂钩,却选择性忽视两个关键事实:一是当地政府往往会对中企的环境处置工作作出客观评价,如赞比亚环境部明确肯定涉事中企的应急响应与治理成效;二是在非洲矿业投资中,中国企业的环境违规率并不高于西方同行,甚至在部分项目中,中企的环保投入与治理举措更贴合当地实际需求。
而中企的应对逻辑也应该不回避合规范围内的责任,积极通过资金投入、技术改造、沟通协作解决实际问题,同时通过合法途径厘清不合理索赔的边界,避免陷入 “天价索赔绑架” 的困境。
04
风险需要事前管理,而非“善后”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副院长施懿宸分析表示,中国有色矿业对此次事件的处理和善后比较有诚意,但其中还是多少反映出我国出海企业风险意识略有不足。
在他看来,风险管理本质上是一个事前的概念,并且风险发生是一个概率事件,企业容易抱有侥幸心理。而一旦风险真的发生,这时候的处理其实已经是事后补救,属于“善后”而非“管理”。
在赞比亚事件中,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细节是:涉事企业的环保措施是否符合当地法规?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为何仍会引发大规模污染?这就触及到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标准洼地”问题——为吸引外资,部分国家降低环境准入门槛,导致企业合规经营与实际环境影响之间出现巨大落差。
中国企业在海外面临的这类困境,本质上是不同发展阶段的标准冲突。当中国的环保标准已进阶到“双碳”目标时,部分发展中国家仍停留在“先污染后治理”的阶段。这种差异既不能成为企业逃避责任的借口,也不应简单以发达国家的严苛标准来苛求。我们需要探索的,是一种“第三选择”——在尊重当地发展权的前提下,将中国的环保技术、管理经验与当地实际相结合,共同提升环境治理水平。
例如,在赞比亚铜矿项目中,中企完全可以引入中国的“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将尾矿处理技术、水循环利用系统等成熟经验移植过去,并与当地高校合作开展环境影响评估。这种“技术赋能+标准共建”的模式,既能避免“环保霸权”的指责,又能实质性提升当地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事实上,在老挝的水电站项目、印尼的产业园建设中,已有中企尝试类似实践,这些案例或许比赔偿金额更值得关注。
来源:综合自每日经济新闻、大河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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