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好意同乘”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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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司机王某驾驶其所有的小型轿车前往武汉顺路免费搭载张某。行车途中,因司机王某不当驾驶导致车辆撞上高速公路护栏,致张某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交警认定司机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乘客张某无责任。张某治疗终结后,要求司机王某赔偿各项损失13万余元遭拒,遂诉至法院。
经审理认为,王某在本次事故中系完全过错的一方,故王某应当对张某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王某允许张某无偿搭乘,双方构成“好意同乘’关系,但鉴于王某系免费无偿搭乘张某,基于公平原则,应当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酌定由王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张某7万余元,双方均接受判决结果。(大象新闻)
编辑: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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