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治局刚刚颁布了条例,明确了从总书记、国家主席、政府总理、国会主席到中央委员会委员等领导职务的标准。

根据越共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陈锦秀签署颁布的第365号规定,总书记职位除要确保政治局委员和书记处委员的普遍水准外,还必须成为领导核心、团结中心,凝聚和发挥政治体系、全党、全民和时代力量的综合力量。这是与2020年第214号规定相比的新点。

一些要求也进行了调整,由“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调整为“具有敏锐的政治理论思维”;由“具有政治气质、敏锐的思维、研究能力、发现能力、提出能力、决断能力”调整为“具有政治气质、思维敏锐、创新能力、突破能力、决断能力;具有研究能力、实践总结能力、理论发展能力、战略引领能力”。

总书记必须是全党道德和智慧的最高代表,具有渊博的知识,能够正确处理关系国家命运的复杂难题,能够领导和管理好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和书记处,建设好一支战略级干部队伍特别是接班人队伍。

候选人必须具有担任省、直辖市党委书记或中央各部委、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经历,并圆满完成其职责;参加过一届或一届以上的政治局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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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央总书记苏林、国家主席梁强、政府总理范明政、国会主席陈青敏、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陈锦秀、中央内务委员会主任潘廷泽

国家主席、政府总理、国会主席的任职条件基本相同,但表述得更为具体:必须具有崇高的威望、卓越的综合能力、渊博的知识、丰富的领导经验;参加政治局委员满一届或一届以上。

还增加了书记处常务委员的任职要求,由原来的“在中央、政治局、书记处和全党具有较高的威信,是团结的核心”修改为“具有较高的威信,是团结的中心”;由原来的“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修改为“具有敏锐的政治理论思维”。

政治局委员、书记处委员还应具备以下标准:果断、坚决、有效地履行被赋予的职责和任务;有爱心、有远见、有责任心建设干部队伍,确保干部的传承、发展和平稳过渡。

以前政治局、书记处成员“有能力提出意见”,现在要“有能力为国家制定长远发展战略”,在规划方针政策上提出意见,发现和提出实际问题,供中央、政治局、书记处讨论决定。

中央委员的选拔标准发生了很大变化,由原来的“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工作能力等方面具有党的典型性”改为“政治素质、道德素质、作风、先锋精神、模范精神、建设性精神、战斗精神、实干精神、纪律性、人道精神、能力、威信等方面具有党的典型性”。

过去,中央委员要“有高度的觉悟、责任感、知识面广”。现在,“是基础扎实、知识面广、经过实践锻炼和检验,具有创新思维、战略眼光、积极向上、责任担当的干部”。

同时,新规定增加了中央委员任职条件,要求其在工作中要有突出的政绩、成绩和具体“成果”,坚决反对腐败、浪费、消极情绪、官僚主义和集团利益。

候补委员的补充标准是:果断有效地履行被赋予的职责和任务;了解国内、地区和国际形势;能够参与党中央委员会的讨论和决定,提出意见并提出实际问题。这些人通过实际工作,展现出领导、行政和管理的能力和素质;出色地完成所担任的职务;具有发展前景;能够迅速响应要求,被指派和安排在党中央委员会成员体制下的地方、机关和单位担任领导职务。

第365条还明确规定了其他许多重要职位的任职标准,例如党委书记、中央检查委员会主席、中央办公厅主任、胡志明国家政治学院院长、主要新闻机构领导、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各部门部长和各部门负责人。这些职位必须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廉洁品行、管理能力,并符合创新、数字化转型和国际融合的要求。

在地方层面,省、市委书记要品德高尚、聪明睿智、威望高,全面了解地方情况;省、市人民委员会主席要有能力管理国家、指导经济社会发展,为人正直廉洁。

祖国阵线和群众组织的领导人要有凝聚和动员群众、监督和进行社会批评、凝聚人民共识的能力。

关于任命、推荐参选的特殊情况

第365条规定在职称标准的适用上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例如,从外地调入、轮岗的干部,不一定需要符合“担任过直属重要领导、管理职务”的标准;被提拔担任同等职务或兼任其他职务的人员,也不一定需要完全符合同等职务或兼任职务的标准。

军队、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任职或者提名选举,不再要求持有国家管理知识和技能培训证书。担任本条例未列入的新增职务的,适用一般标准和相当职务标准。

初任领导、管理职务者,无须完全符合领导、管理业绩标准,亦无须曾担任过较低层级之要职;其他特殊情况,由主管人事管理机关审议决定。

该条例还规定,中央组织委员会负责主持、指导、监督和督促中央政治局和中央书记处的工作,指导中央政治局和中央书记处对干部选拔、培养、调动、任用和推荐工作进行评估、规划、培训、培养、动员、任命和推荐。各党委、党组织、机关、单位应当依据本条例和本条例,制定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职务任职标准。

本规定取代2017年8月4日中央政治局关于各级领导干部任职标准框架、考核标准框架导向的第89号规定和2020年1月2日中央政治局关于党中央、政治局、书记处管理的干部任职标准框架、考核标准框架的第214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