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建筑垃圾规范管理,严厉打击建筑垃圾违法违规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行为,近期,南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查处了一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渣土运输车辆,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曝光三起典型案例。

案例1

2025年8月27日,赵某驾驶车辆运载建筑垃圾从南安市柳城街道滨江景观路运往南安市柳城街道普莲路普莲游泳馆旁空地进行倾倒,倾倒建筑垃圾1次,影响城市市容。南安市城管局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的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

2025年8月19日,汪某驾驶车辆运载建筑垃圾从南安市职专运往南安市柳城街道桑林村安置房旁边空地进行倾倒,倾倒建筑垃圾1次,影响城市市容。南安市城管局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的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

2025年8月30日,张某驾驶运输车辆运输土石途经南安大道美的智慧城路段,运载土石未进行密封覆盖,该车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有关规定,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来源:市容科、柳城中队、美林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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