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引入:一场因房产查封引发的20年冤案
1997年,个体户赵某某以自有房产抵押向银行贷款10万元用于餐馆经营。然而,该房产此前已被法院超范围查封且未公示,导致抵押无效。贷款到期后,赵某某因经营困难未能还款,银行以“贷款诈骗”报案。此后20年,案件历经七次审理、一次检察监督,直至2019年,某法院再审改判无罪。
关键细节脱敏处理:
涉案人员:赵某某(化名“甲”);
查封机构:某地方法院(未具名);
银行:某国有银行(化名“B银行”)。
钩子设计:
“当公权力的程序瑕疵让普通人背负20年‘诈骗犯’污名,司法纠错的勇气如何照亮正义?”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无罪判决的三大核心逻辑
裁判结果:撤销原贷款诈骗罪判决,宣告赵某某无罪。
裁判理由:
非法占有目的不成立
赵某某贷款用于经营和支付诉讼费,部分利息已还,无挥霍、隐匿资金等行为;
抵押物(房产)价值远超贷款额,且持续增值,不具备非法占有前提。
程序违法转嫁责任无效
法院超范围查封且未通知房产部门,直接导致抵押登记“合法化”,公民不应为公权力错误买单;
银行审查失职未发现查封问题,风险应自行承担。
刑民界限明确
抵押合同无效属民事纠纷,银行可通过担保追偿,刑事介入缺乏必要性。
三、法律分析:无罪判决上升的三大信号与风险防范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贷款诈骗罪无罪率从0.38%(金融诈骗类最高)到再审阶段2.6%的跃升,释放了司法理念的深刻变革信号:
信号1:打破“客观归罪”惯性,坚守主客观统一原则
法律依据:《刑法》第193条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贷款诈骗罪的核心要件。
实务趋势:
若贷款用于经营、有足额抵押(如房产、第三方担保),或银行损失由担保公司代偿(如成都姚某案),法院倾向于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逻辑强调:“还不上钱≠诈骗”(如贵州赵某某案)。
俞强律师建议:
企业融资时保留资金流向凭证(如经营投入、还款计划),证明非恶意占有。
信号2:法益保护实质化,银行未受损即阻却犯罪
经典案例:
成都姚某案中,担保公司代偿23.8万元,银行未受损失,法院认定“金融秩序未受实质破坏”;
辽宁张某某冒名贷款案,银行明知材料虚假仍放贷并多次转贷,法院认定“未陷入错误认识”。
风险提示:
即使提供虚假材料,若银行知情或抵押物足额覆盖债务,资深刑辩律师可主张因果关系中断。
信号3:程序正义不可妥协,公权力过错不转嫁公民
突破性裁判:
贵州赵某某案中,法院超范围查封直接导致抵押无效,判决明示:“程序违法酿成的苦果,不能成为定罪的依据”;
再审阶段无罪率(2.6%)远高于一审(0.07%),凸显司法纠错对程序瑕疵的严格审查。
俞强律师解决方案:
遭遇查封、冻结等程序时,立即要求行政机关出具公示文件,避免后续融资风险。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分析不作为个案法律意见。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咨询方式:俞强律师已在公众号“律师俞强”开通免费电话咨询,打开微信关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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