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9.21那篇《》想必大家都还有印象,就是一句话,上海年轻女大学生buff叠满,即便是两高一部要求从严的袭警罪也能争取到不起诉。无独有偶,今天9.22我们继续来看一个的案例,这次她buff更多!

北京某高校大二学生张某因心情不佳,在非机动车道骑车逆行时被交警制止。情绪激动下,她与两名民警发生肢体冲突,辱骂并用手指将对方脸部挠伤,经鉴定均构成轻微伤。张某因涉嫌袭警罪被刑事拘留。 辩护律师介入后,重点挖掘其精神抑郁病史,及时提交就医记录并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张某被认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律师提出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低,且具有在校学生、初犯、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从宽情节,建议不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辩护意见,认为张某行为虽构成袭警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限定责任能力、认罪认罚、坦白等法定从宽情节,依法无需判处刑罚,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体现了对特殊群体犯罪嫌疑人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政策。

毫无疑问,这又是这又是一次对“袭警罪”刚性底线的巧妙瓦解,是“特权辩护”在司法实践中的又一次精准胜利。它比上海那个案例更加离谱,完美地复刻并升级了“不起诉公式”,将身份、性别、年龄与一个近乎“万能”的免责条款——精神疾病相结合,最终再次实现了“法外开恩”。

上海那案例核心是“女大学生+赔偿谅解”,北京这案例则引入了更具争议性的武器——“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神通广大的辩护律师第一时间挖掘出当事人的抑郁病史,并成功通过鉴定将其定性。

这不得不让人怀疑:这是否属于高明的律师团队为富裕家庭量身定制的标准辩护流程?事发后第一要务不再是深刻反省,而是立刻寻找医学上的“免责理由”。

设想一下,如果是一个底层农民工在冲突中打了警察,他有机会、有财力去迅速做一个为期三个月的精神鉴定吗?“精神病鉴定”这道法律屏障,似乎天然地为有资源、有意识的阶层所准备,法抗拉满,瞬间无敌。


我们再看北京这个女大学生,辱骂并徒手将两名民警脸部“挠出二道伤痕”构成轻微伤,这种行为在辩护词中被有意淡化成“轻微肢体冲突”和“临时性应激反应”。试问,如果是一个壮汉用同样方式袭击警察,还会被如此轻描淡写吗?

“挠”这个动作,因其女性化的特征,在司法解读中被下意识地“去暴力化”了,仿佛这不是一种侮辱性的攻击,而只是一种情绪化的“纠缠”。这实质上是对执法者尊严的二次伤害,暗示某些形式的暴力因其执行者的身份和方式不同,是可以优先被理解和原谅的。

案发后,涉事女子和其家庭上演了一场标准的“救赎戏码”:道歉信、积极赔偿、表示悔改。这一切都需要强大的经济实力和社会知识作为后盾。

它再次证明了——在我们的司法体系中,犯错后“摆平”受害者的能力和意愿,有时比错误本身的性质更为重要。警察的伤痛和尊严再次被明码标价并成功支付。这对于那些无权无势、无法快速拿出赔偿金的人来说,公平何在?

总之,北京这个案例绝非什么“司法进步”或“人性化关怀”的典范,而是一场由精英律师主导、利用法律技术性条款为特定阶层开脱的“司法表演”

它凭借的不是法律的普遍公正,而是当事人“女大学生”的身份、“抑郁”的标签、律师敏锐的“钻漏洞”能力以及家庭强大的经济实力。它传递出一个极其危险的信号——只要你的身份足够“值得同情”、你的律师足够专业、能迅速找到“精神疾病”等理由,那么即便去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你也可以避免承受真正的法律后果。

最后我想说的是,风起于青萍之末,浪成于微澜之间。所谓个案堆积起来就成了海量个案。司法的温度,不应该只去温暖那些“会哭的孩子”和“有伞的人”。当堂堂“袭警罪”的底线都可以因为当事人的身份和律师的技艺而一退再退时,那最终被寒透心的,只会是每一位在街头执法的民警,和每一位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普通公民。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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