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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中的专用间谍器材的范围应当如何认定?

主体专用器材的确认,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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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器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了专用间谍器材的范围,主要包括:

(1)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2)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3)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4)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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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范围应当如何认定?

对于专用间谍器材以外的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由公安机关进行鉴别判断。同时,根据《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窃听专用器材,是指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认定性结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器材:

(1)具有无线发射、接收语音信号功能的发射、接收器材;

(2)微型语音信号拾取或者录制设备;

(3)能够获取无线通信信息的电子接收器材;

(4)利用搭接、感应等方式获取通讯线路信息的器材;

(5)利用固体传声、光纤、微波、激光、红外线等技术获取语音信息的器材;

(6)可遥控语音接收器件或者电子设备中的语音接收功能,获取相关语音信息,且无明显提示的器材(含软件);

(7)其他具有窃听功能的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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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定第4条规定,窃照专用器材,是指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认定性结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器材:

(1)具有无线发射功能的照相、摄像器材;

(2)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以及使用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的照相、摄像器材;

(3)取消正常取景器和回放显示器的微小相机和摄像机;

(4)利用搭接、感应等方式获取图像信息的器材;

(5)可遥控照相、摄像器件或者电子设备中的照相、摄像功能,获取相关图像信息,且无明显提示的器材(含软件);

(6)其他具有窃照功能的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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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