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引入:一场由回购价格引发的股权纠纷

A公司为激励核心员工,与技术总监甲签订《股权激励与回购协议》,明确约定:若甲主动离职,A公司需按其原始出资额的150%回购其持有的5%股权。2023年,甲因个人原因离职,要求A公司依约支付回购款300万元。但A公司以“公司净资产缩水”为由,主张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合理价格”重新定价,仅愿支付150万元。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按协议履约。

争议焦点

  • 股东与公司明确约定回购价格后,是否仍需适用《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合理价格”?

  • 约定回购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判决
A公司应按协议约定支付甲300万元股权回购款,驳回A公司关于“重新定价”的主张。

裁判理由

  1. 约定优先原则
    《股权激励与回购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股东与公司可通过协议约定回购情形及价格,无需局限于第七十四条的法定情形。

  2. 第七十四条的立法性质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为“授权性规范”,旨在赋予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而非禁止股东与公司另行约定回购条款。其规定的“合理价格”仅适用于法定回购情形,不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

  3. 维护商事诚信
    若允许公司以“合理价格”推翻既有约定,将损害股东合理信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A公司作为缔约方,应承担商业风险带来的后果。

三、法律分析: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关键词嵌入:专业的股权律师在起草协议时,需重点关注以下法律要点:

1. 约定回购条款的合法性边界

  • 效力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6号(宋文军案)明确,公司章程或协议约定的回购条款符合公司自治原则,不违反《公司法》禁止性规定即有效。

  • 例外情形
    若约定导致公司资本实质减损(如未履行减资程序),或损害债权人利益,可能被认定无效(参考《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禁止抽逃出资”)。

2. “合理价格”的适用场景

  • 法定情形
    仅适用于《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三种异议股东回购情形(如五年不分红、转让主要财产等),且需通过协议或司法评估确定价格。

  • 约定情形
    双方已明确价格时(如原始出资溢价、固定公式计算),法院直接采纳约定价格,无需另行评估。

3. 实务操作建议

  • 协议起草要点

    • 明确触发回购的具体情形(如离职、业绩对赌失败);

    • 量化回购价格计算方式(如原始出资×倍数、净资产溢价);

    • 约定回购资金来源(如税后利润、减资程序)。

  • 争议预防机制

    • 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财务数据确认;

    • 设置分期付款条款降低公司现金流压力。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特别提示:
企业需区分“法定回购权”与“约定回购权”。前者是股东单方请求权,后者是双方合意的合同权利。在员工持股、对赌协议中,约定回购条款可成为保护投资方的核心工具,但须避免与资本维持原则冲突。

四、结语:约定即战场,条款即盾牌

股权回购纠纷的本质是意思自治与法定监管的博弈。清晰的约定既能保障股东退出权益,又能避免公司陷入估值争议。企业家应在协议中预先规划回购路径,而非事后依赖“合理价格”的模糊救济。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本文仅供参考。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 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咨询方式:俞强律师已在公众号“律师俞强”开通免费电话咨询,打开微信关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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