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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我们知道了当前大理市各片区点位挖路是在更新地下管网,今天,就来接着看一看:在当前阶段,为什么“开挖”仍然是必选项。

为什么要挖?主要解决三个“老大难”

城市地下管网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就像人体的毛细血管,遍布全城。大理市地下管网面临的问题,不是某一段管子坏了,而是系统性、成片区的“衰老”和“功能紊乱”。面对这种情况,局部修补治标不治本,必须彻底更换,才能解决当下存在的问题。

“放心用水”

据排查,大理的供水管网平均漏损率高达38%,相当于每100吨水,有38吨在输送过程中白白流失。而很多老城区、城中村用的还是2000年以前的管子,材质老化、锈蚀严重,容易破、水质也难保障。这次改造就是要换掉这些“老血管”,减少浪费,让大家喝上更稳定、更优质的自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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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金星村内未开挖的“旧路”

金星社区副主任华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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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星社区是城中村,污水管道建设的时间比较长,形成了堵塞。每年我们社区都要出资金疏通很多次,居民意见很大。自来水供水也是10多年的管道,已经有渗漏的情况,供水这些都存在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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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族村村长和玉敏

我们村来这个地方已经安居了快40多年了,一直存在雨污水不分离,污水全部流在沟里面,影响我们的环境,还有人的卫生健康。现在收尾阶段,就感觉比原来好多了。

“告别看海”

据介绍,出现城市内涝因为降水强度大、范围集中,加上城市规模的扩张,地面被大量硬化,使得原有的湿地、河流等能够自然蓄滞洪水的空间和自然排水通道大大减少。而城市的排水能力主要依靠人工修建的雨水管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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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文献村积水图片

目前大理市内很多排水管道标准低,一下大雨就“撑不住”,因此这次工程要重新铺设更粗、更顺畅的雨水管网,实现“雨污分流”,从根上解决内涝和污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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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涝后墙壁留下的水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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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彭涛

大理市中心城区较早年代建设的管道标准基本在一年一遇,通俗来讲就是每年都会发生一次超过管道排水能力的降雨;近年来新建雨水管道的建设标准已经提升到了3至5年一遇,每年发生超过管道排水能力的降雨的概率为33.3%~20%。

“燃气安全”

这次项目还要给燃气老管道进行“全身体检”和“换新装”,同时给小区装上智慧的“安全卫士”,后期通过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让大家用气更安心。

“一挖多用”,避免反复“开膛破肚”

除了地下“难题”,在项目改造完成后,还会一并对路面进行修整平铺,争取一次性解决“地下地上”两个问题,让地下管道流得通,地上路面行得畅。

此次城市地下水管网项目,以“‘手术’虽大,但尽力减少‘创口’为原则,坚持系统观念,加强政府统筹,多部门联动,整合社会资源,做到扒开一次路面,解决多个问题,有效避免了反复开挖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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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水泥厂小区门口道路改造完成,准备一并安装路灯

在金星村项目改造现场,水务公司趁着修排水管的机会,把同样需要更新的自来水管也一并换新了,避免了修排水挖一次,后期修供水又得挖一次的折腾麻烦。

在龙溪路段改造现场,可以看到部分路段地下管网已更换完毕,并在路面进行了沥青摊铺。而在环城南路、人民南路、洱河北路、嘉士伯大道等路段,可以看到路面坑洼破损情况,后期,地下管网项目在这些路段开展后,也将对路面进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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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改造的人民南路路段,路面已有多处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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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南路项目改造完成后,正在修复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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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公司项目总监李坤林

随着城市发展,老旧供水管网跑冒滴漏等问题日益凸显,为避免重复开挖,大理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抓住市住建局实施排水防涝项目路面开挖的契机,同步实施了市政供水管网改造,为城市发展和市民幸福生活提供了坚实的供水保障。

大理交建集团公司项目经理赵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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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开工后,采用围挡封闭施工,确保施工的绝对安全。采取封闭一段,施工完成后及时拆除一段的原则,尽最大可能减少对行人出行的影响,减少交通拥堵。

一次性的“阵痛”,是为了换取长期的生活便利与城市智慧化管理。

下一期

请和融融一起去看一看

项目完成后

最终会给我们带来一个怎样的大理

记者:武文雯 谢华新

编辑:陈丝华

值周:胡亚玲 黑浩川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六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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