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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吉平 袁卓然

2025年8月1日,香港高等法院就宗馥莉家族信托纠纷案(以下简称宗馥莉案)作出程序性裁决:裁定冻结建浩公司持有的18亿美元资产,同时审慎回避对信托效力的实体性判定,明确待杭州法院就核心争议审理完毕后再行处理。

宗馥莉案犹如一面棱镜,折射出全球化退潮期跨境信托的深层矛盾:当离岸架构的“自治性”遭遇主权国家的“监管权”,当普通法的“信托独立性”撞上大陆法系的“财产权法定原则”,单一法域的裁判逻辑已难以覆盖争议的复杂性。香港高等法院的裁决恰是对此的回应——以程序性保全构筑临时防线,既守护了司法救济的底线,又为实体争议的终局解决保留了空间。

这种司法智慧的启示在于:跨境信托的安全边界,不在于对某一法域规则的绝对依赖,而在于构建“管辖权兼容”“证据互通”“执行协同”的立体架构。

为帮助大家准确理解跨境信托中蕴含的结构性矛盾等问题,本律师团队将以宗馥莉案香港高等法院的本项裁决为切入点,就其中所蕴含的裁决思路、跨境信托的三大核心冲突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等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形成“宗馥莉案透视”系列文章,以飨读者。

在前两篇文章中,我们一方面系统梳理了香港高等法院的裁决思路,即以程序性保全保障判决可执行性底线,同时规避实体认定层面的争议;另一方面对跨境信托三大核心法律冲突的本质及表现进行了剖析,并得出结论:在主权国家穿透性监管面前,离岸金融中心被动防御型的传统信托架构已难以为继,亟待构建具有战略前瞻性的“主动合规”新范式,即融合多法域合规要求的动态治理体系。本文将围绕架构设计、控制权约束、争议管控、配套保障四个关键词,具体探讨该新范式的构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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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解法关键词一:“架构设计”

——弥合“成立依据”的形式与实质鸿沟

从宗馥莉案暴露的架构漏洞出发,这一维度的核心是解决“形式合规但实质无效”的问题。

宗馥莉案的裁判逻辑揭示,被动防御型传统信托架构难以为继的核心症结,在于跨境信托的“离岸孤岛”模式难以实现多法域法律认可,已无法适配当前穿透性监管环境,必须从信托架构层面推进优化升级。

“主动合规”新范式要具备可持续性,实现多法域协同合规是必然选择。在架构设计上,建议国内高净值企业家采用“境内+境外”双轨合规架构:一方面,优先通过持牌机构设立境内家族信托,筑牢资产隔离的法律效力根基;另一方面,同步搭建BVI-VISTA(即《英属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法案》,与BVI基础信托立法《1961年信托法》互为补充)信托架构,满足境外资产灵活流转需求。BVI-VISTA信托作为一种特殊离岸信托,其核心特征是“允许委托人保留适度控制权,同时免除受托人积极管理义务”。但需明确的是,若涉及境内资产,该“控制权保留”需同步满足我国内地《信托法》第二十五条对“受托人勤勉义务”的要求,避免因“过度保留控制权”被认定为实质控制资产。

离岸信托设立需坚持“形式与实质并重”,不能仅在境外文件层面搭建信托“形式”,更需确保其运作“实质”符合相关法域规范——对境内资产而言,尤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对已设立离岸信托的主体,应立即启动登记补正程序:境内资产需完成合规登记,境外投资则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办理备案,以降低效力瑕疵风险。需特别注意,“补登记”并非法定简易程序,而是对既往违规行为的主动纠正;外汇管理局对此类申请拥有较大自由裁量权,补办能否成功,高度依赖当地外管局执行口径、违规严重程度(如金额规模、是否涉嫌洗钱等)及申请人提交的解释与证据,并无绝对成功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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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操视角,已设立离岸信托的高净值人士,建议优先委托境内持牌信托机构与离岸律师开展联合尽调,重点核查境内资产是否完成补登记、评估通过其他合规路径重组或替换现有结构的可行性,同时确认外汇转移是否符合37号文要求——这是防范“信托被认定无效”风险的基础前提。

02

解法关键词二:“控制权约束”

——筑牢“权力边界”的合规防线

跨境信托效力能否稳定,核心在于控制权行使是否合规。针对“控制权滥用”这一关键风险,最有效的抓手是在信托架构中嵌入“信托监察人”(Trust Protector或Trust Advisor)角色——由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第三方以中立视角全程监督,确保信托运作既符合设立初衷,又不触碰两地法律红线。

从法律依据来看,内地《信托法》虽未直接定义“信托监察人”,但已预留制度创新空间。该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且监察人有权以自己名义为维护受益人利益提起诉讼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而对于绝大多数家族信托所属的“私益信托”,法律既未强制要求设置,也未明确禁止,这为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引入该角色提供了合法性基础。

内地《信托法》尊重“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委托人可在信托文件中明确约定“监察人”或“保护人”的职权、任免方式及责任。任职人选需满足双重要求:一是专业能力,需熟悉内地《信托法》与离岸地(如BVI、香港)信托规则,两地合格律师、独立咨询机构或国际争议解决专家均可胜任;二是独立性,必须严格规避与委托人、受托人等相关方的关联关系,且需在文件中明确“仅对信托目的负责”,避免被纳入实际控制链条。

监察人的核心职责可概括为“三重把关”:一是决策合规审查,核查受托人资金划转、资产处置等行为的必要性与程序合法性;二是控制权动态监测,定期评估委托人实际影响力,精准识别“隐性控制”或“形式合规但实质越界”的情形;三是风险应急处置,发现委托人过度控制(如直接指令资金转账)时,立即要求纠正,必要时可申请法院出具临时禁令(如禁止资产转移),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BVI金融服务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报告,防止损害扩大。

为保障监督实效,监察人需建立“季度监测+年度评估”的常态化机制:每季度出具合规报告,附账户流水分析、决策核查记录及风险提示;每年联合两地律师开展全面评估,比对委托人行为与两地法律规则(如BVI《1961年信托法》对“保留权力”的限制、我国内地《民法典》“禁止滥用权利”原则)的匹配度,动态调整监督策略,形成监督闭环。

此外,还需细化控制权保留“负面清单”,明确不可触碰的红线:禁止保留信托账户签字权或实际操作权限;禁止以“股东决议”“董事指示”等名义干预底层资产的投资、处置及收益分配;禁止信托账户与个人账户发生非必要资金往来;禁止通过修改信托文件、变更受托人等方式变相扩大控制权(相关调整需经监察人审核)。

这套“监察人监督+负面清单约束”的机制,既能尊重离岸信托“委托人适度保留控制权”的行业惯例,又以刚性规则防止权力滥用。更关键的是,当信托面临司法审查时,监察人的监督记录、合规报告可作为信托“资产与控制权实质独立”的核心证据,大幅降低被认定为“虚假信托”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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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解法关键词三:“争议管控”

——打通“司法协作”的管辖壁垒

管辖权的确定,堪称跨境信托争议解决的“前置战场”——其规则设计直接决定了争议处理的效率高低与结果走向。宗馥莉案的关键启示正在于此:正因为信托协议提前约定杭州法院为管辖主体,才成功避免香港成为主诉讼地,为后续司法协作铺平了道路。这一细节,恰恰凸显了争议解决条款在跨境信托架构中的“压舱石”价值。

信托设立阶段,必须在文件中精准嵌入争议解决条款,明确争议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由哪个机构或法院管辖。尤其涉及境内外资产时,有个不可省略的关键步骤:同步委托内地与离岸地(如香港、BVI)律师出具合规法律意见书。此举的核心目的,是确保条款既符合我国内地《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的强制性规定,又不违反离岸地管辖规则(如BVI《仲裁法》),避免因条款触碰任一法域的“红线”而无效,反而引发二次争议。

从实务效果看,优先约定仲裁条款是更优选择。核心原因在于国际仲裁的跨境执行力——依托《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其裁决可在全球170多个缔约国得到承认与执行,这一优势远非法院判决可比。尤其当争议资产位于BVI、开曼等离岸金融中心时,当地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更侧重“程序是否合规”,执行态度普遍积极;而中国内地法院的判决在离岸地却常因“公共政策冲突”“法律适用分歧”被拒绝承认。张兰案(俏江南股权跨境信托争议案)便是典型例证:BVI法院驳回了内地法院的判决执行申请,却对香港仲裁裁决予以认可并强制执行,直观印证了仲裁在跨境争议解决中的独特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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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套“预设管辖主体+优先选择仲裁+两地合规论证”的组合设计,本质是提前搭建起跨法域的争议解决“桥梁”,能有效打破不同法域间的司法协作壁垒,为跨境信托可能面临的争议,提供一条清晰、可预期的解决路径。

04

解法关键词四:“配套保障”

——税务、证据与司法协作的三重加固

若说架构设计是“基础搭建”、控制权约束是“风险防控”、争议管控是“冲突预判”,那么配套保障则是跨境信托的“长效托底”——通过税务、证据、司法的三重加固,为架构稳定性提供全周期支撑。

跨境信托的长效安全,离不开全流程的配套保障体系。税务认定分歧、资产来源模糊、司法协作壁垒,这些看似隐性的问题,实则极易成为挑战信托效力的“突破口”。因此,需从税务合规、证据链构建、跨境司法协作三个维度精准发力,形成“防微杜渐”的三重加固机制,夯实跨境信托在多法域下的法律效力根基。

1

税务合规体检:消除认定差异的隐性风险

跨境信托的税务争议,根源往往是不同法域对“信托属性”“收益归属”的认定分歧。要从源头化解风险,可组建内地与离岸地(如香港)税务专家联合团队,通过“三步法”实现全流程合规:

第一步,依托双边税收协定明确权责。例如依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提前划分信托收益的征税权,避免“双重征税”或“漏税争议”。需特别注意的是,双边税收协定的适用需以“委托人及信托的税务居民身份”的明确为前提,避免因身份认定分歧导致协定落空。

第二步,申请税务属性预确认。向两地税务机关申请个案咨询或预裁定(内地可依据《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办理),明确信托的纳税主体、应税所得范围等核心事项。

第三步,将合规成果嵌入信托文件。把预裁定结果、合规筹划方案写入信托条款,作为对抗“非法转移资产”等指控的关键依据,从源头减少税务争议引发的效力瑕疵。

2

资产来源合规链:筑牢独立性的证据根基

信托资产的“独立性”,最终要靠完整证据链说话。实务中需系统归集三类核心文件,构建“来源—转移—持有”的全周期证据闭环:

一是原始资产合法性凭证,股权分红的完税证明、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文件等,证明资产来源合规、非争议性(如非遗产纠纷标的)。

二是跨境转移合规文件,包括37号文备案回执、外汇汇出银行流水等,印证资金跨境流动符合监管要求;

三是信托持有管理记录,如离岸账户资金投向明细、资产增值审计报告等,证明信托存续期间资产运作独立、合规。

这套“来源—转移—持有”的完整证据链,能让两地法院清晰追溯资产流转脉络,从事实层面夯实信托独立性,大幅降低被否定的风险。

3

跨境司法协作:提前锁定争议解决规则

通过预设司法协作路径,可有效打破法域壁垒,减少管辖冲突。需根据不同法域特点精准设计方案:

针对内地与香港,可依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在信托文件中约定:若涉及两地资产争议,优先通过“判决互认”渠道解决——内地法院审理时可委托香港法院调查离岸资产,香港法院审查时参考内地法院对信托效力的认定。惟需注意的是,该安排对“继承案件、遗产管理或遗产分配的案件”存在适用限制,此类场景需额外约定证据交换、法律适用协商等补充条款;

针对《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缔约国(如部分欧盟成员国),可通过排他性管辖条款直接锁定争议解决地,提升判决跨境执行效率;

针对BVI等非缔约国,则需严格依据其国内法约定管辖规则,避免出现“各管一段、执行无门”的困局。

税务合规消除隐性风险,证据链筑牢事实根基,司法协作明确解决路径——这三重保障并非孤立存在,而是形成协同效应既从源头规避合规漏洞,又为争议解决提供可预期的规则与证据支撑,最终让跨境信托的法律效力在多法域审视下更具稳定性。

05

结语:从“离岸套利”到“合规协同”

的必然转向

宗馥莉案所反映出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虽然香港法院已为本案跨境司法博弈按下了“暂停键”,但原、被告双方的实体博弈才刚刚开始,案件的核心问题,包括信托效力、继承权等,均有待杭州法院终局裁决。

宗馥莉案揭示的核心启示是:在监管穿透性持续强化的大背景下,跨境信托的安全边界,永远系于“合规冗余”(即多法域合规要求的叠加覆盖)而非“架构精巧”,跨境财富管理从“离岸套利”走向“合规协同”是必然趋势。正如宗馥莉案中,香港法院的程序性裁决已传递出“多法域协同”的司法导向——脱离境内合规基础的离岸架构,终将难以抵御监管与司法的双重审视。唯有超越传统离岸架构的“技术套利”思维,以“双重合规”为基石,以“司法互认”为纽带,将两地法律的强制性要求转化为架构设计的刚性约束,在离岸工具与在岸合规间建立起动态平衡,方能穿越监管周期,实现财富的代际传承。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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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吉平/

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副主任

教育与学术背景:先后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和同济大学法学院,拥有副教授职称,深耕民商经济法、行政法等领域,在《复旦学报》《法学杂志》等核心期刊及专业平台发表法律文章70余篇,在香港文汇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法律出版社等出版论/编著。

专业领域:擅长金融商事争议解决、建工房地产法律事务、金融与经济犯罪辩护、企业合规与法律风险管理、股权设计与公司治理、政府与公共法律服务、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等。

行业影响力:热心公益事业,多次接受中央电视台、上海电视台、《法治日报》等主流媒体专访,就社会热点案件发表专业解读。

职业履历:加入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之前,历任两家全国知名大型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创始合伙人暨主要负责人,并曾担任某高校中层管理职务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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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卓然/

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教育背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职业履历:现任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徐吉平团队骨干成员。

专业领域:专注复杂民商事诉讼与反舞弊调查,擅长证据分析、庭审策略制定及商事争议解决,具备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同时深耕数据合规领域,为企业提供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专项法律服务,融合法律与技术视角,助力企业合规治理。以严谨的逻辑思维、高效的解决方案,为客户提供专业、务实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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