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官帮我们拿回拖了两年的工钱。现在家人生病,这笔钱正好解了燃眉之急。”近日,玉溪市江川区务工者刘某、董某将一面印有“人民好公仆为民办实事”字样的锦旗送到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检察官手中,感激地说。
案情 自带车上班还被拖欠薪资
2024年,云南某建筑公司以“自带运输工具,自付运输车辆燃油费、维修费,每天工钱500元包干,按月结算”为约定条件,雇请刘某、董某到该公司在江川区三乡镇承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地从事运输土石方等工作。
工程完工后,该建筑公司以“结算单据记录为差欠工人运输费,不属于农民工薪资,现公司工程款尚未完全结算到位”为由,拖延支付两人薪资合计41999元。
两人多次向该公司索要未果后,向江川区相关行政机关投诉,亦被认定为涉案款属机械类费用纠纷而不予受理。
今年6月27日,刘某、董某怀着试试看的心情,向江川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承办检察官余金芬热情接待了两名当事人,并针对农民工法律知识欠缺等特点,找准案件症结,通过询问农民工、实地走访公司、调取用工记录表和欠薪凭证等多种调查方式,查明案件欠薪事实。
综合案件用工性质、实际用工情况及管理关系等情况,检察官综合判定,该案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劳动者自带工具为用工方提供劳动服务的劳务纠纷,云南某建筑公司拖欠支付刘某、董某薪资行为已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两人提出的讨要薪资诉讼请求检察机关依法应予以支持。
随后,检察官引导、支持刘某、董某到江川区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并积极与法官沟通,推动法院采用小额诉讼程序速裁办理该案。在检法两家的共同推动下,案件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日前,当事建筑公司按照协议内容全额支付了刘某、董某两名务工者的薪资合计41999元,该案得以妥善解决。
释法 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属不同法律关系
该案中,虽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仅口头约定劳务协议,但检察机关通过多种方式调查查明案件事实后,综合案件用工性质、实际用工情况及管理关系等情况综合判定,该案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劳动者自带工具为用工方提供劳动服务的劳务纠纷,属于劳务合同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仅一字之差,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劳务关系通常是在自然人之间或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因提供劳务而建立的法律关系,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双方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劳动关系则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受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的稳定关系,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用人单位则需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福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减少用工成本选择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以掩盖真实的劳动关系,从而达到规避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定义务的目的,进而导致劳动者的相关损失。检察官提醒劳动者,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及时识别用人单位的不规范行为,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记者 管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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