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昆明的曾先生向板扎在线反映,称昨日(23日)晚他在甘煸记(昆明万象城店)购买了3份辣子鸡,“19.8一份的菜品,三份收了我104.16元”。曾先生介绍,通过小票对比菜单后发现了菜单上的“套路”。他说,菜单上的价格为19.8元/200克,可价格和计量单位的标识用了不同大小的字体,这才令他原本误以为商品的价格为每份19.8元。实际上,他购买的“脆皮辣子鸡”的标价是按照每200克为一个计量单位来核算的价格,而另一件商品“鱿鱼”的标价是按照每100克为一个计量来核算。曾先生认为:“商家这样标价属于故意行为,这是在误导消费者”。
根据曾先生提供的商户菜单图片,该商家所售商品的计价方式均为称重。值得注意的是,菜单上每件菜品的价格均用明显字体表示,可计量单位的位置却放在了在价格小数点后两位小数下方,且标注的字体明显小于价格字体,消费者有可能对该商品的价格产生错误的认识。此外,在菜单中“吃肉肉”这一板块的8件商品中,仅“干煸鱿鱼”的计量单位为19.8元/100g,其它产品的计量单位为19.8元/200g。
对此,云南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春霞表示,商家标价与销售计量单位字体标识差距过大,导致消费者无法清晰了解价格的行为,或涉嫌价格欺诈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不正当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标价与计量单位字体差异过大,可能构成“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属于价格欺诈的范畴。此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明确要求,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若计价单位字体过小、模糊或与价格字体比例失衡,导致消费者难以识别,则违反了“标价内容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的规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的,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律师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清晰了解价格构成(包括单价和计量单位)。字体差异过大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可能引发交易纠纷。消费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可向当地市场监部门投诉,若因标价问题遭受经济损失,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退一赔三,最低赔偿500元”。
文|板扎在线全媒体中心 王黎
【责编:王黎;审核:李金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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