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交投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大理沧龙物流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根据协议,双方将秉持“优势互补、资源协同、互利共赢”的合作原则,立足云南物流产业发展新形势、紧扣国家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需求,充分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围绕运输联动、仓储资源共享、客户一体化服务等核心业务开展战略合作,共同拓展区域物流市场,提升物流服务效率与产业协同价值,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赋能。
近年来,云南交投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依托全省“通道+枢纽+网络”物流体系核心布局优势,凭借省属国企平台资源及智慧供应链运营能力,在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与产业协同中占据关键地位;大理沧龙物流有限公司深耕滇西区域物流市场多年,以成熟的本地化运营经验、高效的物流服务网络及定制化客户服务能力,在滇西末端配送、区域产业物流配套领域形成了突出竞争优势。双方将以此次签约为起点,持续深化物流全链条合作,充分释放“省属国企平台+区域龙头企业”的资源协同效应,共同完善滇西及全省区域物流服务网络体系,为推动云南物流产业转型升级、服务国家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助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大力量。
来源:大理沧龙物流有限公司
编辑:杨润婷
值周:胡亚玲 黑浩川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十、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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