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回避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必须回避的对象包括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

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中从事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竞争性磋商中磋商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回避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对《政府采购法》所规定“利害关系”列明了相关情形。

下列情形属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

  •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 与供应商有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存在上述情形的必须回避。

回避方式

回避的方式包括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

  • 采购人员经办采购项目,发现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与其存在利害关系,应主动向单位申请回避。

  •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对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要求其回避,拒不回避的,应责令其回避。

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属于违法行为,应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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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舒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