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州日报)
转自:湖州日报
一、声明背景
近期,湖州天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发现:陈振宇(身份证号:330501198509286416) 未经本公司股东(会)、法定代表人同意,于2021年9月以本公司名义与湖州碧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碧欣公司”) 、湖州碧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碧晨公司”)分别签订《碧桂园江山赋保底销售代理合同》(合同编号:BGYJSF20210928)和《碧桂园十里春风保底销售代理合同》(合同编号:HZBGYSLCF202109),并在后续履行中私刻本公司公章与小区业主签订车位买卖(或租赁)协议,同时不排除陈振宇以私刻的印章与其他个人或者公司签订其他与车位相关的其他协议。
二、不予追认的明确声明及对公众的警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公司郑重声明:1. 陈振宇与本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其以本公司名义(1)与碧欣、碧晨公司分别签订的车位代理销售合同(含其他,如有)、(2)与对应小区业主签订的车位买卖(或租赁)协议、(3)与其他个人或者公司签订任何与车位(包括但不限于前述“江山赋、十里春风”小区)相关的其他任何协议的行为、(4)任何收(付)款行为、(5)其他,均未经本公司授权,属于无权代理;2. 本公司对上述无权代理行为及合同内容均不予追认,陈振宇以本公司名义实施的任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合同、收/付款项、承诺义务等,下同)属于个人行为。
湖州天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万根英(签字)
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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