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宾语观世
9月25日,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发布警情通报:9月24日15时22分,我局接群众报警称,在斗门区江湾中路附近路段,有一辆越野车在涉水行驶时激起水流致周边商铺玻璃门损坏。经查,当日下午,驾驶员李某某(男,64岁)在斗门区江湾中路附近路段驾驶一辆越野车在涉水路段来回多次行驶,激起水流致周边商铺玻璃门及部分财物损坏。目前,李某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悔过。我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处罚。
这事儿说起来真是让人又好气又好笑,气的是这位64岁的“老顽童”李某某一时兴起,把台风过后的积水路段当成了自家的私人游乐场,一脚油门下去,浪是造起来了,可临街商铺的卷闸门、门锁、门窗玻璃也跟着遭了殃,给人家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损失;笑的是都这把年纪了,玩心还这么重,最终换来10天的行政拘留,代价不可谓不深刻。
此次超强台风“桦加沙”来袭,珠海启动了最高级别的防台响应,全市上下严阵以待,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台风过后,部分路段出现内涝、积水,大家都在齐心协力想办法,减少损失,尽快恢复生产生活。李某某倒好,非但没有谨慎通行,或者绕道而行,反而特意驾车在积水路段多次往返,目的就是为了“玩水造浪”。李某某可能觉得车辆劈波斩浪的感觉很刺激,很过瘾,却完全忽略或者说漠视了这种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从他车辆激起的浪花能冲破商铺的玻璃和卷闸门来看,当时的速度肯定不慢,产生的冲击力也确实如商户所说,如同“冲击波”一般。有路人指责李某某“在那摇来摇去三次了”,这说明他的行为并非无心之失,而是带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和重复性。在台风这种特殊天气背景下,这种玩闹已经超出了普通不文明行为的范畴,变成了对公共秩序和他人财产安全的实质性威胁。
从法律角度看,李某某在积水路段故意驾车造浪,导致多家商铺财物受损,扰乱了公共秩序,造成了他人财产损失,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寻衅滋事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相关规定,符合行政拘留的处罚条件。这10天的拘留,可以说是为他这种不顾后果的“玩心”买单,是法律对其不当行为的直接惩戒。
接下来李某某还要面临民事赔偿,已经有多家自称因越野车造浪造成损失的商户排队“报案”,要求对被冲破的卷闸门、门锁、门窗玻璃,以及可能被积水浸泡损坏的商品、电路设备等等进行清点、估价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位“老顽童”的过错是显而易见的,其驾车玩水造浪的行为与商户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临街众商户完全有权要求他赔偿全部的实际损失。
从报道来看,这是一辆售价过百万的绿色新能源越野车,司机显然是个不差钱的主,那就赔吧。经济赔偿不仅是对受害商户的弥补,也是行为人为自己的不法行为必须付出的代价,他必须为自己这场“昂贵的玩笑”负责到底,该修的要修,该赔的要赔,一分钱都不能少。
说到这里,不得不提一下这位司机的年龄。64岁,按说已经过了知天命、耳顺的年纪,经历了大半辈子的人生风雨,本应更懂得分寸,更体谅他人。但在需要万众一心抗击天灾的关键时刻,他却表现出如此令人愕然的“不懂事”。这种“不懂事”并非源于认知能力的欠缺,更像是一种社会责任感的缺失和公共意识的淡漠。或许“老司机”生活优渥,无忧无虑,吃得太饱,总想找点刺激,却忘记了基本的公德心和对他人的尊重。作为长者,本来更应成为遵守社会公德、明辨是非的榜样,李某某却成了“为老不尊”的活教材。李某某的行为也提醒我们,社会公德教育和法律意识的培养,是终身课题,无论年龄大小,都不能放松。
更进一步看,这起事件也折射出在极端天气条件下,个别公民公共意识的薄弱。台风天,本应是众志成城、共渡难关的时刻,每个人的行为都应以不增加社会负担、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然而,总有个别人会将公共危机视为个人寻乐的机会,这种行为不仅自私,而且危险。这次是冲坏了商铺的门脸,万一掀起的浪花冲击到路人,或者导致积水倒灌进商铺引发更严重的漏电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对这类行为的依法严处,也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它划清了一条清晰的底线:个人的“玩兴”绝不能凌驾于公共安全之上。
珠海这位李某某的“玩水造浪”事件,是一面镜子,它照见了个别人法律意识的淡薄和社会责任感的缺失。希望这次教训能让李某某真正“成长”起来,也希望所有人都能引以为戒,在任何时候,尤其是特殊时期,都能恪守法律和公德的底线,做一个负责任、有担当的公民。毕竟,社会的和谐与安全,需要我们每一个人来共同守护,而不是由着性子去破坏和挑战。(文/宾语)
来源:宾语观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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