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发布最新通告一起了解一下:

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发布一则通行《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制售假劣肉制品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食品安全问题处置的通报(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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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关于制售假劣肉制品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现对检查中发现的4家门店违法违规的食品经营行为进行通报。

1.北京鑫阁玮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鑫阁玮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用主要原料的配料表第一位为鸭肉的食品,制售羊肉小串、牛肉小串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2024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北京鑫阁玮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北京臻昌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臻昌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2024修订)—食品安全监管》编码C35332A010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北京臻昌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3.北京合伙人餐饮有限公司

北京合伙人餐饮有限公司存在储存食品的设备不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责令北京合伙人餐饮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4.北京黍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黍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北京黍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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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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