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婚姻家庭纠纷中妇女权益司法保护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保障妇女的财产权益,是保障妇女权益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起典型案例中,出嫁女因“乡规民约”无法获得宅基地动迁利益,对此,法院指出,所谓的“乡约民规”并无法律依据,依法支持了出嫁女的相应安置权益。
沈家老夫妇育有儿女三人,包括大姐沈顺(化名)以及两个弟弟。1991年,沈家登记宅基地时,将夫妇二人,三个孩子,以及沈顺的儿子都登记为了立基人口。
多年后,沈家老宅动迁,沈家全家共获得三套安置房以及若干动迁款。然而,在如何分配安置房和动迁款上,沈顺却和其他人产生了矛盾。此时,沈顺的母亲已经过世,沈顺的父亲认为,沈顺是出嫁女,依据当地的乡约民规,出嫁女不应分得安置利益。
对于父亲的安排,沈顺不服,并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沈顺出嫁后,其户籍并未从沈家迁出,也没有在他处获新的宅基地。因此,沈父关于出嫁女无权享有宅基地动迁权益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沈顺及其子,应获得一套安置房和若干安置款。
法院指出,实践中,否认出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排除其依法享有的土地征收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此举严重侵害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关乎出嫁女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2025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开始施行。法律明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籍无男性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本案彰显了法律对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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