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烟草案件的辩护需要紧扣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证明力等多角度展开,同时充分运用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确立的有利规则。通过对司法实践的梳理,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类有效的辩护观点,这些观点在不同案件中均得到法院的采纳,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无罪、罪轻或从宽处理的结果。主体资格辩护:主体资格辩护是非法经营烟草案件中最常见的有效辩护策略之一。核心在于论证被告人实际上具有经营烟草的资格或者虽存在程序瑕疵但不构成刑事犯罪。具体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超范围、跨地域经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的批复,持有零售许可证但实施批发业务或从非指定渠道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经营,不宜按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在仲某、杨某案中,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认定仲某作为持证者实施批发业务不构成犯罪,而杨某无证经营则构成非法经营罪。二是租用、借用他人许可证经营。司法实践普遍认为,租用、借用他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家庭成员共同使用许可证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在(2017)粤0104刑初130号案件中,法院明确指出行政管理上的"无证"与刑事认定上的"无证经营"应区分对待。三是许可证过期未及时续办但主管部门存在过错的情形。在朱某案中,法院认为烟草专卖局未及时注销过期许可证存在过错,被告人在许可证过期不足一年期间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犯罪数额辩护:犯罪数额直接关系到非法经营罪的定罪与量刑档次,因此针对犯罪数额的辩护具有决定性意义。有效的数额辩护包括:一是扣除未售出部分金额。部分法院认为未售出库存不应计入犯罪数额,仅作为量刑参考。在王某非法经营案中,辩护人成功将指控金额从23万元(含库存5万元)降至实际销售金额18万元,使案件未达"情节严重"的20万元门槛(当地标准)。二是当销售价格与购买价格均能查清时,部分法院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就低认定。在(2018)皖18刑终142号案中,法院将指控金额从销售价46万元调整为进价41万元。三是区分混合经营中的合法部分。对于有证经营与无证经营混合的案件,应当扣减有证经营期间的金额。四是排除非烟草物品价值。在吴某等非法经营案中,法院将销售金额的30%作为非香烟费用予以扣除。主观故意辩护:非法经营罪作为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无证经营而为之。在共同犯罪中,若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他人无证经营而提供帮助,则不构成共犯。这一辩护观点在运输、仓储等辅助行为的认定中尤为重要。例如,在覃某某、麦某某案中,法院认定麦某某明知他人非法经营烟草仍帮助运输,构成共犯;反之,若缺乏明知证据,则可能不构成犯罪。辩护律师需要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知晓许可证状况、是否参与经营决策、获利情况等证据,挑战控方的主观故意认定。社会危害性辩护:社会危害性辩护着重从实质层面论证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未达刑事处罚必要性。具体角度包括:一是经营规模小、时间短、影响有限。在王某案中,辩护人成功论证其"仅在社区便利店零星销售,未形成规模化分销网络",法院最终认定其行为"影响范围有限"。二是所售均为真品,未损害消费者权益。三是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这类辩护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从经营模式、销售对象、商品质量等多方面综合论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低。证据不足辩护:针对控方证据的薄弱环节进行攻击也是有效的辩护策略。主要包括:一是犯罪数额认定证据不足。在左某、黄某、毛某甲案中,法院认为指控非法经营的证据仅有被告人供述和发货清单,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故不予认定。二是主观故意证据不足。特别是在共同犯罪中,需要证明帮助者明知主犯无证经营。证据不足辩护需要律师细致审查全案证据,找出控方证据链的断裂点。量刑情节辩护:在定罪无异议的情况下,辩护重点转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主要包括:一是从犯地位。如被认定为从犯,获得较大从宽幅度。二是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情节。三是认罪认罚。认罪认罚被告人获得从宽处理。四是退赃退赔。退缴违法所得成为从轻处罚的理由。五是初犯、偶犯、悔罪表现等酌定情节。律师需要全面挖掘案件中的各种从宽情节,为被告人争取最有利的量刑结果。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非法经营烟草案件的辩护需要紧扣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证明力等多角度展开,同时充分运用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确立的有利规则。通过对司法实践的梳理,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类有效的辩护观点,这些观点在不同案件中均得到法院的采纳,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无罪、罪轻或从宽处理的结果。

主体资格辩护:主体资格辩护是非法经营烟草案件中最常见的有效辩护策略之一。核心在于论证被告人实际上具有经营烟草的资格或者虽存在程序瑕疵但不构成刑事犯罪。具体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超范围、跨地域经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的批复,持有零售许可证但实施批发业务或从非指定渠道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经营,不宜按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在仲某、杨某案中,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认定仲某作为持证者实施批发业务不构成犯罪,而杨某无证经营则构成非法经营罪。二是租用、借用他人许可证经营。司法实践普遍认为,租用、借用他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家庭成员共同使用许可证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在(2017)粤0104刑初130号案件中,法院明确指出行政管理上的"无证"与刑事认定上的"无证经营"应区分对待。三是许可证过期未及时续办但主管部门存在过错的情形。在朱某案中,法院认为烟草专卖局未及时注销过期许可证存在过错,被告人在许可证过期不足一年期间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

犯罪数额辩护:犯罪数额直接关系到非法经营罪的定罪与量刑档次,因此针对犯罪数额的辩护具有决定性意义。有效的数额辩护包括:一是扣除未售出部分金额。部分法院认为未售出库存不应计入犯罪数额,仅作为量刑参考。在王某非法经营案中,辩护人成功将指控金额从23万元(含库存5万元)降至实际销售金额18万元,使案件未达"情节严重"的20万元门槛(当地标准)。二是当销售价格与购买价格均能查清时,部分法院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就低认定。在(2018)皖18刑终142号案中,法院将指控金额从销售价46万元调整为进价41万元。三是区分混合经营中的合法部分。对于有证经营与无证经营混合的案件,应当扣减有证经营期间的金额。四是排除非烟草物品价值。在吴某等非法经营案中,法院将销售金额的30%作为非香烟费用予以扣除。

主观故意辩护:非法经营罪作为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无证经营而为之。在共同犯罪中,若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他人无证经营而提供帮助,则不构成共犯。这一辩护观点在运输、仓储等辅助行为的认定中尤为重要。例如,在覃某某、麦某某案中,法院认定麦某某明知他人非法经营烟草仍帮助运输,构成共犯;反之,若缺乏明知证据,则可能不构成犯罪。辩护律师需要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知晓许可证状况、是否参与经营决策、获利情况等证据,挑战控方的主观故意认定。

社会危害性辩护:社会危害性辩护着重从实质层面论证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未达刑事处罚必要性。具体角度包括:一是经营规模小、时间短、影响有限。在王某案中,辩护人成功论证其"仅在社区便利店零星销售,未形成规模化分销网络",法院最终认定其行为"影响范围有限"。二是所售均为真品,未损害消费者权益。三是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这类辩护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从经营模式、销售对象、商品质量等多方面综合论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低。

证据不足辩护:针对控方证据的薄弱环节进行攻击也是有效的辩护策略。主要包括:一是犯罪数额认定证据不足。在左某、黄某、毛某甲案中,法院认为指控非法经营的证据仅有被告人供述和发货清单,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故不予认定。二是主观故意证据不足。特别是在共同犯罪中,需要证明帮助者明知主犯无证经营。证据不足辩护需要律师细致审查全案证据,找出控方证据链的断裂点。

量刑情节辩护:在定罪无异议的情况下,辩护重点转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主要包括:一是从犯地位。如被认定为从犯,获得较大从宽幅度。二是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情节。三是认罪认罚。认罪认罚被告人获得从宽处理。四是退赃退赔。退缴违法所得成为从轻处罚的理由。五是初犯、偶犯、悔罪表现等酌定情节。律师需要全面挖掘案件中的各种从宽情节,为被告人争取最有利的量刑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