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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桦加沙”带来的

连续降雨容易造成大量积水,

各类积水容器成了蚊子的 “天然产房”,

而基孔肯雅热和登革热

都是经伊蚊叮咬传播的

急性传染病。

请大家积极行动起来,

通过“清积水、灭成蚊、防叮咬”,

降低疾病传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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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摄

需要注意的是,

不参与不配合蚊媒传染病

防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有可能会触碰法律红线。

据“江门发布”微信公众号消息,

近日,

江门就有企业、商铺、个人

因未及时清理蚊虫孳生地等

受到行政处罚。

赶紧来了解!

蚊媒传染病防疫不力
江门依法处罚违法单位和个人

江门鹤山市18家单位

被行政处罚

为有效阻断虫媒传染病传播风险,近日,江门鹤山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治专项监督执法行动,对全市医疗机构、学校、农贸市场、建筑工地等重点场所进行集中检查,全面排查积水清理、防蚊设施安装等关键防控环节。

针对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76份,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对其中18家未落实积水清理、导致蚊虫孳生的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形成有力震慑。

江门江海区3家单位(个人)
被行政处罚

9月25日,江门江海区对1家废品站、1名个人及1家物业公司,共3起屡劝不改,未落实病媒生物防制管理措施导致蚊虫孳生的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经查,3起案例的违法违规问题均十分明确且隐患突出:

  • 某废品站20余平方米露天区域内,瓶罐杂乱堆放、积水隐患长期存在,却对整改要求置若罔闻;

  • 个人在自家门口违规摆放种花容器,容器积水成为病媒滋生温床,面对劝导百般推脱,以各种理由拒绝整改;

  • 物业公司对辖区内居民随意放置的瓶罐、闲置花盆等隐患物品,清理敷衍塞责、推进拖拖拉拉,导致问题反复出现。

防控责任与法律底线

公民与场所的“防控清单”:

✅个人:

  • 翻盆倒罐清积水,不给蚊虫留温床

  • 积极动手灭蚊虫,家里家外无死角

  • 严防死守防叮咬,个人防护记心间

  • 旅途防护不松懈,平安出行才舒心

  • 出现症状别拖延,及时就医早治疗

✅场所:

  • 物业、企业定期消杀、清理绿化带积水

  • 学校、工地等集体场所建立防蚊制度,纳入日常管理

法律法规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住宅小区、建筑工地、集贸市场、花卉市场、公园、公共厕所、资源回收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完善和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设施设备,采取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病媒生物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住户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九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病媒生物以及控制其孳生场所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的物质应当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

(三)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完善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五)参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者罚款:

(一)单位、住户的下水道、沟渠、容器积水孳生蚊幼虫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住户堆积垃圾或者粪池、粪缸不密封而孳生蝇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单位室内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本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除害;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全社会联手“依法防控”

是遏制疫情扩散的关键,

请市民朋友坚持使用

“防蚊秘籍”:

“七天七招”+“1130行动”

从清积水到灭成蚊,

从居家防护到出门驱蚊,

全方位守住健康防线。

目前,

基孔肯雅热、登革热等

蚊媒传染病仍然持续高发,

国庆中秋双节将至,

请市民朋友合理安排出行计划

减少去往基孔肯雅热流行地区

如果近期有前往其他地区的安排,

请务必做好个人防护,

保护自身健康。

快转发提醒身边人!

素材综合自广东疾控、江门发布、江门日报、鹤山市卫生健康局

编辑/陈淑娴

责任编辑/田海

三审/种筱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