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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认定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范围?

根据组织者和举办主体的不同,可以将考试分为国家考试、社会考试和自主考试。“国家考试”是指由国家机关设立并组织实施的考试。国家考试并不限于全国范围内统一组织的考试,由地方国家机关确定实施和组织承办的考试也属于国家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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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对于“法律规定”的理解,存在“狭义说”和“广义说”。“狭义说”认为国家考试的法定依据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广义说”认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等也可作为国家考试的依据。针对这种情况,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避免了刑事犯罪圈的无限扩大,符合刑法谦抑性的要求。

《解释》中明确规定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四种类型:国家教育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同时,还专门列举了九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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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教育考试的具体范围,笔者认为不能笼统地将教育部组织的考试均纳入“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据此,目前看来,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国家教育考试主要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四种考试。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虽然由教育部组织实施,但相关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故不宜纳入“国家规定的考试”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中的自主选拔录取招生、特长生招生、保送生招生、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以及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涉及的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综合测试等考试形式越来越多,在特殊类型考试招生中组织作弊的情况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反应强烈,所以《解释》亦将上述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纳入“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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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8条,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9条是否属于“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8条第1款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9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笔者认为,上述规定过于原则,且相关考核不能等同于考试,故不宜成为认定资格类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依据,而应看各类资格类考试有无法律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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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符区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