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苟(化名) 今年30岁,男,住嘉兴南湖区
被告:郑毅(化名) 今年70岁,男,住嘉兴南湖区
原告诉求:要求被告赔付修车费4000元,误工费1万元,交通费500元,医疗费100元,并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由:原告说自己骑行摩托车行驶至南湖区某路段,与被告骑行电瓶车相撞,事故中交警根据事故责任划分,被告主责,原告次责,双方协商互相赔偿,并签名确认。事后被告未履行赔偿修车费,所以向法院提交诉求。
被告答辩:原告修车无定损报告单,无正规发票,无正规修车报价清单,所给修车表格,只是一张自行制作的表格,也没有盖章,还是在之后被质疑后,才随便盖了个服务部的章,而不是某修车公司的公章,也没有修车店负责任签字确认,表格所列清单,为将整车换新,轻微碰撞根据事故照片,根本不需要如此大范围更换零部件维修,原告诚信有问题,并且在被告进行保险理赔的时候,恶意拒绝配合理赔,耽误被告治疗时间,根据道交法76条,非机动车无需向机动车赔偿,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无法律依据的修车费要求。
原告是在职职工,却按去年平均工资要求误工费赔偿,并且没有根据自己实际误工时间计算,未提供相关误工事实证明材料,属恶意索赔,请法院依法驳回
原告就医就医虽然存在延误,但本着人道主义的原则,被告认同100元的医疗费赔偿,但交通费500元就医2次,显然有夸张索赔嫌疑,请求按照司法实践30元每次就医计算,共计60。
原告无答辩
法官判决,依法驳回原告修车费索赔诉求,根据道交法76条,机动车一方有优者危险原则义务,必须行驶时候注意到安全义务,非机动车一方按法律规定,已经在主责,次责上减轻了机动车赔偿的比例。
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误工事实依据,证据不全,依法驳回
医疗费有正规发票记录,故按60%比例进行赔偿,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60元医疗费,外加60元交通费的60%,36元。共计96元。
法官有话说:对于被告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原告辱骂被告,法庭在此正告原告,法律是以生命至上原则,保护弱者一方,对于机动车维修,在事故中按照比例来划分,但原告私自要求被告赔付自己70%修车费,属于恶意索赔,事后修车也没有按程序进行,对原告诚信有所保留,也请原告积极配合被告及时保险理赔完成。希望原告日后在行驶道路的时候,多一分交通安全意识。也记住自己撞了人,还骂人,是对受害者的二次受害,请停止这种不尊重生命的行为。一切以人的生命和价值为主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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