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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暇散步本是惬意事

然而银川市民徐先生

却因此遭遇了“惊魂一刻”

市民坠入无盖窨井致骨折

赔偿责任认定却一波三折?

9月6日下午,他在永宁县望远镇双庆路与李银路交汇处的逸兰汐大集附近,不慎坠入一处无盖窨井之中,导致脚部骨折

然而,比身体创伤更让他感到无助的,是厘清井的责任归属……

“我当时就是正常走路,路是平的,周边也没有任何遮挡物和警示标识,突然就掉下去了。”徐先生回忆,当时他爬起来后发现胳膊受伤,以为没事便先行回家。不料随后脚部肿胀,经医院检查确诊为骨折,目前医疗费用已花费近千元,且因行动不便,后续事宜均需家人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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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先生的妻子陈女士介绍,事发后他们先拨打了110,民警称不归其管,应找大集管理方。

大集管理人员则表示,井属于三家通信运营商,并提供了9月6日的监控录像。

“事发当天,我们也联系了中国电信和中国移动的工作人员到场 都说井不是他们的。宁夏广电的工作人员至今还没联系上。”因此,徐先生及其妻子希望:尽快找到井盖负责人,补偿1000元医药费,并消除无盖井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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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盖井权属追踪:

这井究竟归谁管辖?

为弄清情况,9月15日采访当日,记者首先来到逸兰汐大集市场管理办公室。

负责人表示,事发地不在其管理范围内,因此不具有看管义务。

“我们市场的消防井都涂了红漆,污水井都是铸铁井盖,那个井里混有各家运营商的光缆,分不清权属。”该负责人表示,由于事发地离大集较近,且已经有人不慎坠入井中,因此当前已提供了临时井盖,以减轻安全隐患。

对于井盖缺失的原因,该负责人表示尚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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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记者逐一联系了徐先生妻子提到的三家运营商。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分公司相关负责人称,“此前工作人员到过现场,事发井是圆井,我们电信的井是方形的,不是我们的”;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永宁分公司工作人员现场查看后表示,“我们的井都有缆牌和井牌,这个井没有,不是我们的”;

记者拨打中国广电宁夏网络有限公司客服热线,客服人员表示需先行登记,经过外线勘察后才能确定井的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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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9月16日)上午,记者接到中国广电宁夏网络有限公司永宁县分公司一名工作人员的回复,“经现场勘察,井属于广电,但在徐先生坠井前一日,井盖被供电公司挪去盖了供电井。”

该工作人员表示当前已重新盖好井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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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盖权属虽已明确,但赔偿问题却再起波澜。

9月16日下午,记者再次前往事发地,确认缺失的井盖已得以填补。但当记者问及针对徐先生诉求的解决方案时,该工作人员称,“还需向领导汇报,9月17日给回复。”

9月17日,记者按照约定再次联系该工作人员,对方却表示,“我汇报了,但领导没说怎么办,我没资格定赔偿,你还是直接跟总经理说吧。”

无奈之下,记者联系该工作人员所说的相关负责人,对方承认井盖产权归属,但也强调事出有因(井盖被供电公司挪用),并提出经与公司法务沟通,仅可承担徐先生1000元医药费的“三分之一”作为“补偿”而非“赔偿”。

该负责人解释,其认为责任应由三方分担:广电公司、挪用井盖的供电公司,以及未尽到注意义务的徐先生本人。因此,广电只应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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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权属单位仅承担三分之一补偿责任不合理

徐先生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针对广电公司提出的“三分之一补偿”方案,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孙攀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

她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窨井等公共设施的管理方负有监管和维护义务。在井盖缺失时,管理方有责任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维修,以防带来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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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攀律师认为,在此事件中,作为管理方的广电公司未能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认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如徐先生)自身需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但这属于次要责任,不能苛求行人的注意义务超过管理方。

因此,广电公司主张仅承担三分之一责任的观点,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难以得到支持。

至于广电公司提到的井盖被第三方挪用,孙攀律师表示,这属于管理方与第三方之间的纠纷,不影响管理方向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管理方在赔偿后,可依法向第三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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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类似情况市民该如何维权,孙攀律师建议:

1. 固定证据:事发后应立即报警或拨打120,固定侵权事实和损害后果;妥善保管所有医疗票据、病历等。

2. 明确责任方:确定公共设施的管理方。

3. 协商与诉讼:先与责任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凭借固定好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损失。

发稿前记者了解到,徐先生对于井盖权属单位仅补偿诉求金额三分之一的方案并不接受,接下来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记者:刘昭羽 李博豪

编辑:王瑜婧

审核:申亮

监制:孙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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