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温州华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瓯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03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温州华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张某某

执法部门:温州市瓯海区消防救援大队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9-1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5年7月23日,温州市瓯海区消防救援大队发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XX的温州华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温州华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处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支付或交至瓯海农商银行各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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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政务网